查封扣押)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城管查(扣)决字〔  〕第  号

  当事人(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地 址:(当事人家庭住址或者住所地)           
  经查,你(单位)涉嫌实施了            的违法行为,依据                      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的有关场所、设施或物品(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日,自      日起至       日止。请你(单位)于      日前到          接受处理。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机关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你(单位)不得擅自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
  查封(扣押)物品存放于     (具体地点)         (:      ),由(保管人姓名或名称) 保管。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查封(扣押)清单及告知事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查封(扣押)清单
 
编号
名 称
数 量
规 格
型 号
备 注

  告知事项:
  1.对就地查封的物品,在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有藏匿
、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等行为。藏匿、转移或擅自启封、移动物品,妨碍本机关办案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扣押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然损耗、损坏或灭失,本机关不予赔偿或补偿:
  (1)查封、扣押期限内,因当事人的过错原因导致的;
  (2)查封、扣押期限内,因第三人犯罪或违法行为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查封、扣押期限内,因物品的自然属性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损耗;
  (4)鲜活类等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扣押后,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安全卫生证明导致无法拍卖或变卖的,且你(单位)在通知接受处理的期限内不来接受处理的;
  (5)本机关已经告知当事人解除查封、扣押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7)出现法定解除查封、扣押情形后发生的自然损耗以及当事人疏于管理导致损坏或灭失的。
  3.因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物品损坏或灭失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4.当事人与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清单中物品核实无误后,签名确认。
  当事人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经核对无误。我已阅读以上告知事项。)
  当 事 人: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年  月  日
  《查封(扣押)决定书》制作指南
  查封(扣押)决定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对案件涉及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有或占有的有关物品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的法律文书。本文书可以拆分为两种文书:一是《查封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对涉案场所、设施或者物品予以查封;二是《扣押决定书》,适用于决定对涉案设施或者物品予以扣押。
  一、填制规范
  (一)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其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应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阐述当事人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
  (三)写明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四)写明查封、扣押的期限注明查封、扣押的起止日期,不可简写。
  (五)告知当事人前往接受处理的期限、地点。
  (六)写明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物品名称、数量、期限,并写明保管人、保管地点以及。
  (七)告知当事人其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及受理的具体部门和期限。
  (八)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决定的日期。
  (九)附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物品的清单及告知事项,写明涉案场所、设施或者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情况,并加贴《封条》做标记,有需特别说明的情况在备注栏中记明。清单末尾“当事人意见”处应当有当事人的确认意见,如“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经核对无误。我已阅读以上告知事项”,并签名、注明日期。
  (十)有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确认及日期。
  二、注意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提出了具体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不仅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还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既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也对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提出了具体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3点:一是要严格履行事前报告批准程序,紧急情况下当场采取强制措施的,要在24小时内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二是要通知当事人到达现场,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三是要制作现场笔录并当场向当事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并办好文书送达、财物清点交接等手续,做到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三)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以为目的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自然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最多可以延长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五)当事人明确但拒不到场或拒不签名的,执法人员应邀有关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分别签名或盖章,将文书
依法予以送达。同时应提取见证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文件并存档。
  (六)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也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自行承担。
  (七)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加贴《封条》,《封条》应当标明日期,并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印章。
  (八)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可在当事人拒不配合情况下,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