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 (试行)》图解 (下)
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措施。《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是第一部专门就组织处理作出全面规定的党内法规,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提供有力保障。本期微话题继续为您梳理要点。
组工视点
44● 微话题
三、组织处理的程序、影响和申诉纠正程序
调查核实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应担负的责任进行调查核实,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听取意见。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提出处理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以及领导干部一贯表现、认错悔错改错等情况,综合考虑
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
过6个月。
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组织处理意见报党委(党组)。
研究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组织处理决定。对双重管理的领导干部,主管方应当就组织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宣布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向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书面通知或者宣布组织处理决定,向提出组织处理建议的机关、单位通报
处理决定
组织处理的程序
组织处理的影响
处理情况,在1个月内办理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调整职务、职级、工资以及其他有
关待遇的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组织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四、组织处理文书材料制作保管和相关干部的后续管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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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处理
文书材料制作保管
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
重新使用
受到组织处理干部的
后续管理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组织处理决定材料和纠正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根据工作需要抄送有关部门。
领导干部受
到组织处理,影响
期满,表现好且符
合有关条件的,按
照干部选拔任用
等有关规定使用。
受到组织处理的领导干
部应当认真反省问题,积极整
改提高。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受到
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日常管
理和关心关爱,了解掌握其思
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有针对性
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
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领导干部受到组织处理的,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特长,安排适当工作任务。
领导干部对组织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组织
处理决定后,向作出组织处理
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
申诉。党委(党组)应当在收
到申诉的1个月内作出申诉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
干部本人以及所在单位。
领导干部对申诉处理决
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组织
(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上
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在2
个月内予以办理并作出答复,
情况复杂的不超过3个月。
申诉期间,不停止组织
处理决定的执行。
申诉程序
对领导干部组织处理存
在事实认定不清楚、责任界
定不准确的,应当重新调查
核实。
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
予以纠正。
必要时,上级党委(党
组)可以责令作出组织处理
决定的党委(党组)予以纠
正。
纠正程序
(来源/共产党员网)(责编/余娜)(制图/晏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