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LT
掉头抛的尸,还是先掉头作的案,然后顺势把尸体扔到路沟中?在供述中存在矛盾。第二,叔侄二人对逃跑路线的供述也不同。第三,到底发生在货车座位的前排还是后排?这些都是定罪的关键证据,然而却出现了矛盾之处,更加说明了有着刑讯逼供、造成张氏二人陈述虚假口供的可能性。这种证据理应被依法排除,然而法院却并没有这样做。
5.仅凭口供定罪
在整个案件中,其实并没有形成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对于这一点将在下文进行详细论述。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张氏二人依然被判有罪,是因为当时的办案人员先入为主的认为张氏叔侄有罪,并且以口供作为整个证据链条的基本逻辑起点,其它证据的组织和取舍都围绕着他们的有罪供述,忽视了客观证据。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由此可见,仅凭口供定罪成为了导致这一冤案发生的又一个因素。
勾海峰
(二)证据
1.犯罪时间
法医根据王冬胃里的食物残留鉴定,王冬的死亡时间在生前最后一次进食的“两小时之内”,也就是凌晨1点35左右,警方认为那个时间女孩还在大货车上,所以她的死亡,张氏叔侄脱不了干系。
但是根据张高平的供述,道路监控完全可以证明1点30分时王冬还活着,然后凌晨1点50左右,她要下车打车与家人会合,监控录像也可以证明,而且这段路确实需要20分钟时间,张氏二人无作案时间。因此女孩的死亡时间不可能在1点35分。
其实此前的化验报告显示,通过胃里食物消化的程度,判定死亡时间在进食后两小时之内;但是上面也写道,每个人因个体差异不同,这个时间的差别会比较大,可能是半小时,也可能是四个小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关键证据,却并没有在判决书上出现。此外,警方也并没有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导致错过了一个月的录像保留期。
根据1996年刑诉法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因此侦查人员故意不获取证据、隐瞒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程序规定,是导致本案发生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2.罪证据缺失
当时现场勘查证实,张氏叔侄的货车上没有留下的痕迹,死者虽有处女膜新鲜破裂的情况,但阴道
内未发现精斑,而且身上和被丢弃的衣物、行李上均未留下张辉、张高平的指纹和毛发。对此法医给出解释说,一夜的水冲过以后,有可能把被害人体内的这些的痕迹冲掉。
此外案发现场并没有张氏的车轮印,道路上也没有二人的脚印。这就导致最终的案卷中并没有张氏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证据。但是对于种种疑问,侦查人员又一次选择了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