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吴迪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8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85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伟 
【审理法官】焦海林朱利安张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某某;吴迪;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华阴市华山莲花山庄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某某吴迪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华阴市华山莲花山庄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某某吴迪 
【当事人-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华阴市华山莲花山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丹丹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景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蒲仁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丹丹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景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蒲仁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丹丹陈全时海霞景安蒲仁杰 
【代理律所】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迪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华阴市华山莲花山庄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中,吴学刚在所在电力物业公司组织的疗养活动中突发脑溢血。 
【权责关键词】无效委托代理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吴学刚在所在电力物业公司组织的疗养活动中突发脑溢血。
遂经莲花山庄公司协助下送往腾冲当地医院抢救。吴学刚的亲属认为当地医疗条件差,遂乘红十字会直升机送回西安继续抢救,无效死亡。现吴学刚的亲属吴迪、王某某以电力物业公司、莲花山庄未尽保障义务为由,要求电力物业公司和莲花山庄赔偿因抢救吴学刚的费用。如上所述,吴学刚系因突发脑溢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系自身身体原因,并非组织该活动通常能够预见的事项;且活动的直接组织者莲花山庄在发现吴学刚出现病征后及时给予了协助,亦没有证据证明莲花山庄在协助抢救过程中存在协助不及时等问题。原审法院对王某某、吴迪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王某某、吴迪在上诉中称,电力物业公司在组织活动中将定点疗养改为前往腾冲旅游,莲花山庄存在组织混乱,没有及时提醒相关人员是否适宜参与该活动等问题。从查明的事实看,参与该项活动是经征询吴学刚的意见吴学刚同意参与的,且王某某、吴迪所称电力物业公司及莲花山庄存在的过错均与吴学刚突发脑溢血疾病之间不应认定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王某某、吴迪据此为由要求国网电力公司、电力物业公司、莲花山庄承担因抢救吴学刚产生的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某某、吴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王某某、吴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6:50: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莲花山庄接收电力物业公司的委托组织电力物业公司职工20余人进行疗养活动。2018年5月,双方及职工商定前往云南腾冲进行疗养。2018年5月10日,莲花山庄安排上述职工前往腾冲地区疗养其中包括电力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吴学刚。2018年5月13日下午5时左右,吴学刚在云南腾冲玉泉园景区突发脑溢血,事发后,吴学刚被120急救车送往腾冲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2018年5月15日,该医院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1、脑室出血;2、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3、双肺吸入性××;4、高血压2级,很高危组;5、2型糖尿病;及处理意见:持续心电图监测、呼吸机辅助呼吸、药物、引流术等急救措施,后载明目前病情仍极危重,今日家属要求转院进一步,反复告知转院风险极大,家属仍坚持,给予签字后办理出院;出院医嘱:继续抢救。吴学刚家属得知后,并联系西安医学专业人员等人连夜赶往腾冲市。吴学刚家属认为,最佳抢救方案是雇用中国红字会救援飞机。2018年5月16日,吴学刚家属租用红字会救援飞机将吴学刚送往西安,支
出费用65万元。同日,吴学刚入住西安电力中心医院进行,2018年5月31日20时50分,抢救无效死亡。庭审中原告估算误工费1万元、陪护费1万元、专家咨询费2万元、医药费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单位在组织职工疗养过程中应当对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限于其能预见的合理范围,其提供的安全保障应当在其能力范围之内。本案吴学刚系突然晕倒,在送医救治后死亡,导致其死亡的原因是突发脑溢血。在吴学刚晕倒后,现场已经有人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及时将吴学刚送医救治。吴学刚的死亡实属其自身身体原因导致的不幸事件,吴学刚的病发、死亡显然超过了莲花山庄公司能够预见的合理范围。王某某、吴迪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吴学刚的死亡系因被告疗养行程安排不合理所导致,其主张莲花山庄、电力物业公司、国网陕西电力公司对吴学刚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缺乏事实依据,故王某某、吴迪诉讼请求支付医疗救护费6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误工费、陪护费、医药费、专家咨询费5万元,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王某某、吴迪要求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支付原告医疗救护费6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误工费、陪护费、医药
勾海峰费、专家咨询费5万元之诉讼请求。二、驳回原告王某某、吴迪要求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救护费6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误工费、陪护费、医药费、专家咨询费5万元之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王某某、吴迪要求被告华阴市华山莲花山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救护费6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及误工费、陪护费、医药费、专家咨询费5万元之诉讼请求。诉讼费11800元,由原告王某某、吴迪负担(已预交)。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某某、吴迪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其一审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华阴市莲花山庄有限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电力物业公司将渭南莲花山庄内的定点疗养变为腾冲旅游的组织过错视而不见;莲花山庄延误抢救、未事先警示告知,违反安全保证义务,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 
王芳、吴迪与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民终85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迪。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旭,任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住,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某某/div>
     负责人:王金合,任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阴市华山莲花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山景区华山东路iv>
     法定代表人:郭大皿。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景安,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仁杰,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吴迪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国网陕西电力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物业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力物业公司)、华阴市莲花山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山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3民初9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