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金龙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合同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勾海峰【审结日期】2021.05.20 
【案件字号】(2021)豫行终7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继红于红涛王盛楠 
【审理法官】李继红于红涛王盛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海金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海金龙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海金龙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川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付莹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玉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川龙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付莹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杨玉洁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川龙付莹莹杨玉洁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海金龙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海金龙的起诉状、上诉状,海金龙在本案中的实质诉讼请求是判令中原区政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附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选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等向海金龙交付房屋,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海金龙的起诉状、上诉状,海金龙在本案中的实质诉讼请求是判令中原区政府严格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附的《郑州市中原区西
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选定回迁安置房屋的户型、面积等向海金龙交付房屋,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一)关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擅自变动规划,未按照协议约定建设,中原区政府属于“预期违约”问题。《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用★特别提醒“户型及其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为准”,该约定的含义是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实测面积可能对《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户型和面积进行变更,故而将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作为履约标准。现在海金龙主张被上诉人未按照协议约定建设,依据不足。    (二)关于上诉人认为已经建成的安置房在户型上不符合协议约定,中原区政府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问题。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已建成安置房屋与《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所涉安置房的户型基本一致,即便是建成房屋户型与协议约定户型略有差异,受规划等因素影响,这种差异也符合客观实际。且中原区政府在系列案其他案件的庭审中也明确承诺,未建设房屋将最大限度地满足拆迁户的户型需求。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上诉人认为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增加面积过大而导致其需支出费用增多、无法承担问题。本案协议约定协议回迁安置房的面积超过测算的回迁安置面积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在本村土地上配套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开盘销售价格确定后
由乙方按照开盘价向指挥部补缴”,但协议安置房屋尚未完成交付,面积未经房管部门实测,安置房屋最终面积尚未确定,上诉人主张的安置房屋面积不符合约定、增加面积过大没有依据。且中原区政府对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需要补缴的价款标准也未确定,故上诉人关于增加面积过大而导致其需支出费用增多、无法承担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上诉人认为房屋并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且房屋质量严重不合格,中原区政府存在违约问题。上诉人未提供房屋质量不合格的相应证据,而中原区政府则明确说明案涉的刁沟安置房建设尚未最后完成,部分房屋尚未开工建设,该安置项目尚不具备综合验收条件。故上诉人主张安置房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海金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9:44:17 
【一审法院查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海金龙系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刁沟村西街
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2014年中原区政府成立中原区刁沟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对刁沟村进行棚户区(城中村)改造。2014年9月26日,中原区刁沟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甲方)与海金龙(乙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编号动1-058),其中第二条“被拆迁房屋补偿”中约定:(一)确认回迁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1.乙方自愿选择以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核算回迁安置面积456平方米。……4.乙方安置房户型选定后,核算确认的最终回迁安置房面积为460平方米。(二)甲方补偿乙方费用的核算。……3.乙方协议回迁安置房的面积小于测算的回迁安置面积,不足面积0平方米,补偿金额0元(宅基地、高价院每平方米3000元)。(三)乙方应交费用的核算。1.乙方协议回迁安置房的面积大于测算的回迁安置面积,超出面积为4平方米,金额为12000元(每平方米3000元);超过10平方米的部分,在本村土地上配套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开盘销售价格确定后由应按照开盘价向指挥部补缴,超过10平方米面积数为0平方米。第三条搬迁补助费、过渡费及奖励费发放标准中规定“……2.回迁安置面积46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每月8元的标准发放。甲方为乙方设立存折账户,每半年支付一次过渡费,每次支付22080元。……”第五条安置房位置及交房标准中规定“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常庄村安置在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安置区。回迁安置房屋按照国家建筑质量标准要求建设为毛坯房,交房标准与开发企业出售的商品房屋标准一致,并办理单
独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双方签订有《停车位购买协议》。海金龙分别在刁沟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选房编号确认单、收证凭证(收回宅基地使用证)、空房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2020年11月24日郑州市中原区莲湖街道刁沟村村民委员会签章发布《刁沟安置房选房方案》,其中规定:经中原区常西湖新区管委会、中原区莲湖街道办事处和中原区刁沟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研究,决定成立刁沟安置房选房工作领导小组,经小组研究,报前述单位批准,制定选房方案。本次刁沟安置房户型有五种:三室两厅两卫146-152m2、三室两厅两卫126-133m2、两室两厅一卫86-91m2、三室两厅一卫82-87m2、两室两厅一卫65-68m2。刁沟本次住宅交付套数为4042套,占选房总套数比例为74.9%;本次交付总面积为399418.25平方米,占选房总面积比例为75.7%。本次选房范围为刁沟恒苑、刁沟文苑、刁沟星苑三个地块。分配原则是均衡性,保证所有村民均衡选到回迁住房。    海金龙认为目前中原区政府供海金龙选择的安置房,与原、中原区政府签订协议时约定的户型完全不符,且该房屋未经过合法验收,中原区政府的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故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海金龙所提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支持。海金龙请求判令中原区政府按照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履行协议,按协议约定向海金龙交付房屋。其之所以提起该诉讼请求,是认为中原区政府存在其所
认为的“预期违约”,认为中原区政府无法向其交付符合协议约定的安置房。    首先,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安置房交付的具体时间,且尚有部分安置房未建设。虽然从海金龙提交的证据来看,部分房屋显示“已选”,但一审庭审中中原区政府陈述仅是具备选房条件并非现在就交钥匙,目前过渡费正常发放,也即涉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仍在履行过程中,协议约定意义上的交房并未发生。因此,海金龙请求判令中原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向其交付房屋,时机尚不成熟。此外,海金龙一方面认为已建成安置房不符合协议约定,不具备交付条件,拒绝接受,另一方面又诉请判令中原区政府履行协议、向其交付房屋,逻辑自相矛盾。    其次,海金龙坚持要求中原区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交付房屋,但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文本中仅有每一户总面积的约定,并没有具体每套房屋户型面积的约定。与本案同系列的其他案件中,多数有在签订协议当日中原区政府提供给村民并由海金龙签署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村民确定了自己选择的户型。该方案中明确用★特别提醒“户型及其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为准。”据此可以确定,该方案中海金龙选定的安置房户型及面积是在安置房规划建设前双方对户型和面积的大体测算和设计,双方明确约定并接受安置房“户型及其面积最终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为准”。客观上,当时由中原区政府提供经海金龙签署的《
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所涉安置房的户型和面积部分,并非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面积,后期可能会有变化且要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房管部门实测面积为准,双方已经约定了该规则并对之有明确的心理预期。因此,现在海金龙以已建成安置房的户型和面积与其选定的不一致为由质疑已建成安置房,认为中原区政府没有履行协议约定义务,与双方《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的明文约定不一致,依法不予支持。    当然,一方面中原区政府让海金龙签署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并非最终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另一方面却根据海金龙选定的《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刁沟村安置区规划设计方案》,与海金龙签订了权利义务内容十分确定的涉案协议,这是导致本案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对此,在涉案安置房具备交付条件后,中原区政府有义务从有利于海金龙的角度出发,积极处理和解决善后问题。海金龙在诉讼中针对选房方案、选房过程及房屋本身提出的异议,中原区政府应在处理善后事宜时一并予以考虑。综上,海金龙所提诉讼请求在目前情况下依法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海金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