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张氏叔侄”案之所以酿成当然有着其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当地公、检、法机关权力不平衡并且随意践踏司法程序,比如压迫式的“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执法司法界疑罪推定潜规则、比如刑事追诉制度存在漏洞等等。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再一次认真审视“张氏叔侄”案发生的始末,仅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的时候,相信大多数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冤案的始作俑者——公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事实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第一土壤。
关键词: 张氏叔侄”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制度 审判 刑讯逼供 赔偿
侦查机关 沉默权 法治理念
案情介绍:
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当事人张高平回忆,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途至杭州某立交桥,王某到达目的地下了车,而张高平叔侄继续前往上海。
数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后在公安侦查审讯中,张高平与张辉交代,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致其死亡,并在路边抛尸。
2004年4月2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此后,狱中的张高平、张辉均坚称自己无罪。张高平称,杭州另一起杀人案中的凶手勾海峰系此案嫌疑人。而张辉称,曾在狱中遭遇牢头狱霸袁连芳的暴力取证。[2]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坐牢的十年来,张高平叔侄一直不断的申诉[
2013年3月2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3年4月,浙江省政法委已成立调查组,彻查聂海芬等该冤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全部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给予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同月20日下午3点半,浙江法院网出现一则消息,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
没有物证和目击证人的致死案,七年前参与侦办此案的时任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此案证据无懈可击,说案犯交代了是实施。但是浙江省高级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此案在答记者中说本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诉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十年的牢狱里张辉.张高平不断地申诉写材料。
案情分析:
“张氏叔侄”案之所以酿成当然有着其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比如,当地公、检、法机关权力不平衡并且随意践踏司法程序,比如压迫式的“命案必破”的刑事司法政策,比如执法司法界疑罪推定潜规则、比如刑事追诉制度存在漏洞等等。但当我们回过头来再一次认真审视“张氏
叔侄”案发生的始末,仅仅从法律角度来分析冤案产生的原因的时候,相信大多数的人都会毫不犹豫的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冤案的始作俑者——公安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事实告诉我们,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第一土壤。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然而遗憾的是,缺乏其他配套措施而仅仅依赖这一意在排除非法证据的条款,远远无法消除已经成为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常态的刑讯逼供,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刑事司法界的一个缺陷。
错判原因:1.制度问题,司法制度有哪些方面的不足,有哪些方面需要改革,制度设计好了为什么没有执行。1.1命案必破机制 公安部的命案必破是否符合科学规律,所有的命案要求百分百去侦破,有些案件是人力所不能及1.2公安机关的狱侦制度,更应该问责的是刑讯逼供,刑讯逼供正是这一起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这个案件中狱侦制度走了样,违背了它的本意,原意是贴近目标人进而去套他的话,而这个案件采取的是牢头狱霸的刑讯的方式1.3监督机制执行不到位 公检法本来三家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缺少了这种监督,另外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是监督,而在这起案件上下级法院之间本来的监督也失灵了 1.4纠错机制 纠错不及时,法律规定包括刑事申诉的再审,包括上级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以便发现和处理冤假错案的发生。2.判案思维,有罪推定,与本案有关的人,就有可能被自然
地认为此人有可能就是此案的案犯,通俗的说“绝不放过一个坏人,也绝不冤枉一个好人”。实际上冤枉一个好人只是一个幌子,而是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往往是冤枉了好多好人而去了一个莫须有的一个坏人。坚持 无罪推定才能死守法律底线。常副院长铿锵有力地说“宁可错放,也不可错放”,是以人为本的思维体现,更重要的是要求中国的司法要把“疑罪从无”好好地落实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
纵观刑讯逼供产生的最本质原因,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缺乏基本的权力制衡,而在刑事司法活动的侦查阶段,制约公权力滥用最有利的方式无非是增强讯问的透明度以及赋予律师在场监督权。律师作为外界监督的媒介置身讯问现场最直接的作用是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讯问置于外界的监督之下,这无疑增强了侦查机关讯问的透明度,有效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大大减少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行为发生,即使发生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第二,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落实。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利会见自己的律师,得到相应的法律帮助,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
践中,侦查机关经常以种种借口不允许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即使同意会见,也通过安排侦查人员旁听、偷拍、窃听、限制会见的时间或者禁止谈话内容涉及案情等做法限制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这无疑破坏了刑事司法活动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削弱司法活动的程序公正,增加了侦查权被滥用的可能,为刑讯逼供提供成长土壤,破坏无罪推定思想的形成和完善。因此,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落实犯罪嫌疑人享有随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是遏制刑讯逼供的一个重要途径。
第三,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所谓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权对司法人员的讯问拒绝回答保持沉默,并且不因此受到追究的权利[1]。沉默权的主要理论根据是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证其罪的权利即被指控者有资格享受“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的最低限度的保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非但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反而通过在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义务。而这种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规定以侦查人员主观意志为主导,容易导致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缺乏人权保护意识,不利于取证手段和方法的合法化、正当化、人性化和科学化。沉默权的规定毫无疑问符合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无罪推定的实质要求,有利于举证责任的
分配,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的产生。正是基于此原因,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增加对沉默权的规定,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入长足发展。
现行刑事诉讼法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被害人完整的律师帮助权和完整的诉权,这无疑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刑事司法活动中违反司法程序现象的产生,从很多个“张氏叔侄”案中,民众一次次震怒于中国司法现状的漏洞,对程序正义价值追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在祈祷“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不应当只成为一个响亮的口号。
当然,我们将“张氏叔侄”式的冤假错案的产生仅仅归咎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缺陷是不公平的,反思“张氏叔侄”案不应当局限于刑事司法活动层面。总之,从人权保障的提出到其理念真正深入到各个领域的核心并成为一种重要的价值评判标准我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赔偿金是否合理:律师表示,对国家赔偿的金额并不感到意外,与自己按照法律规定所计算的结果大致不差。走国家赔偿程序,所有的账都明摆在那里,怎么定、怎么算,按照法律规定都是能算清楚的,“尽管勾海峰221万多元的国家赔偿金不足以抚平冤狱10年给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带来的苦痛,但法不容情。 ”
该律师说,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对赔偿请求人作出的赔偿项目,“主要限于俗称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大块。这也是浙江高院未将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项目纳入赔偿请求范围的主要原因。 ”他告诉记者,假如张高平、张辉对赔偿数额有异议,他们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倘若他们要求确认赔偿范围,而浙江省高院不予确认的话,他们还有权向提出申诉
反思:1.劈除刑讯逼供造成的冤假错案
2杭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预审大队大队长的聂海芬,2000年以来,聂海芬主办及牵头主办的杭州市区重特大案件350余起,一审判处死刑的300余起,准确率达百分之百,被称为“女神探”
建立确实有效的冤案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杜绝冤案错案,确保司法正义,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根本之道。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