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冤假错案纠正程序及司法适用问题思考
彭建波
摘要: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应当力求准确无误,才能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然而,受主、客 观条件的限制,生效判决总是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我国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糾”理念指导下设立的冤
假错案糾正程序在价值取向上有必要进行调整.,需要透过实例对现行错案纠正程序的司法适用问题进行
制度上的理论反思,继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推进我国错案纠正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冤假错案;纠正程序;司法适用问题;改革与完善
中图分类号:D F718.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502 (2020) 06-093-009
作者:彭建波,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院长办主任。
古今中外,发现刑案之真相,被视为刑事审判想当然之目的。通过正当程序发现事实真相,
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的终极追求。然而,“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
一个坏人”,只能说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美丽的神话。由于裁判过程是刑事司法人员通过证据对发
生在过去的犯罪事实所进行的逆向认知活动,客观来讲,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技术发展
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度的疏漏性等诸多主客观因素制约.案件事实真相往往很难得到百分之百
的还原,对案件事实发生误认的可能性在理论上和客观上都是存在的。也正因为如此,近些年来
在我国屡屡曝光了一系列刑事错案®,如浙江张氏叔侄案、湖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河南赵
作海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福建念斌案等等,引起了舆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断曝光
的冤假错案一次又一次突破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无疑会对我国司法公信的树立、法治信仰的
构筑、法治精神的培育等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尽管人们也许可以在一定限度内容忍错案的发生,
但对于司法机关明知是错案而不予纠正的态度和做法势必会持零容忍的态度。因此,建立健全行
之有效的错案纠正机制,及时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成为我们重塑法治
权威、令民众对法治重新燃起信心所必不可少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纠正冤假错案的司法实践中,错案多是通过“亡者归来”“真凶再现”这类小概率
事件被发现,由法院或检察机关主动发现错案而启动程序予以纠正的情形则少之又少。0与此同 时,错案的纠正过程也是十分艰难、阻力重重,这直接反映出我国刑事错案的纠正程序在制度
设计及司法适用中存在明显缺陷,并面临着诸多掣肘、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救济程序.错案纠
①据公开报道,仅2012年至2017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依法纠正重大刑事冤假错案件37件61人,参见王亦军:《十八大
以来人民法院依法糾正重大冤错案件37件61人》,《中国青年报》2017年11月2日
②“浙江张高平叔侄、杀人案”算是一个例外该案属于法院主动纠错的情况,即在该案被害人没有••复活”,可能的 真凶勾海峰早已被执行死刑之后,由浙江高院通过主动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依法及时地纠错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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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机制的设计理应按照诉讼规律的基本要求,以司法公正、控审分离、疑罪从无、既判力、禁
止双重危险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基础进行改革和重构,最大限度减少甚至避免刑事错案的发 生,以切实维护司法的尊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试图透过实例对现行错案纠正程序的
司法适用问题进行制度上的理论反思,继而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以推进我国错案纠正程序的
改革和完善。
一、冤假错案纠正程序的基本理论问题
(一)何为冤假错案?
所谓冤假错案,从本质上来说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因认识错误、行为错误所导致
的错误结果。严重的刑事错案,或者导致受害人深陷囹圄、失去自由,或者使其生命权横遭剥夺,
或者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刑事司法活动的认识错误、行为错误的产生,既可以是有关司法人
员或其他人员故意所为,也可以是无意所导致的,这一区分将直接关系到对司法人员的错案责任
界定。刑事错案通常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将无辜者错定为有罪或者将轻罪错定为重罪,最
终对当事人处以错误的刑罚,这种属于狭义上的错案;第二种则是将有罪者错判为无罪或者将罪
重者以轻罪定罪处刑,这种情况属于对犯罪的纵容。总之,凡是进人了刑事诉讼程序,刑事司法
机关作了错误定性或者错误处理的案件,都属于“刑事错案”。® “冤案”,则是指有犯罪事实存 在,但并非该被告人所为,而对该被告人进行错误追究的案件。可以说,所有的冤案都是错案,
但是并非所有的错案都是冤案。®
就冤假错案的概念而言,它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到目前为止也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现行
法律对此并未作出相关规定,对错案标准的界定也不明确和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
第254条对可导致再审程序启动情形的规定来看,错案主要是指“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
上确有错误”的案件。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的几种申诉的情形,对于我们理解
错案的概念亦有一定帮助,具体包括:(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
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
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d  3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 )违反法律规
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行为的。尽管启动再审程序并不必然导致案件改判,但在再审启动标准与裁判标准并没
有截然区分的情况下,将存在以上情形的案件归结为错案,有一定的可取之处。
综上,在中国刑事法语境下,我们可以将刑事冤假错案定义为: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
审判机关等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或者采取严重侵害被告人
合法权益的方式调查、收集和使用证据,从而使事实认定、证据认定或法律适用发生错误,最终导
①崔敏、王乐龙:《刑事错案概念的深层次分析》,《法治研究》20〇9年第1期:
②参见李建明:《冤假错案》,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李建明:《刑事司法错误—以刑事错案为中心的研究》,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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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无罪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轻罪被判重罪,或者有罪的人未被追究责任、重罪被判轻罪。
(二)错案纠正程序的立法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分析
在我国,错案纠正程序即《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五章所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在“实事求是、
有错必纠”理念下设立的审判监督程序,是整个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且确实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才能适用,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序。
1. 关于程序启动主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52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
决、裁定的执行。”第25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对
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可见,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各级法院对本院所作的裁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所作的
裁判,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所作的裁判,以及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所作的裁判。其中,各法
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
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
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属于有权提起申诉的主体,但申诉不具有当然启
动再审程序的效力,只有在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时,接受申诉的法院或检察院才可以按程序启动
再审。
2. 关于再审原因的规定。所谓再审原因,一般也可以称之为再审的理由,是指有权机关依法 应当启动再审程序的具体情形。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再审原因的规定主要有两种表述
方式:一种是针对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所设定的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
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情形;另一种是针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申诉的,因申诉
而启动再审的情形;具体来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诉启
动再审的情形包括: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②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
在矛盾的;③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④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的;⑤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3对此,《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的解释》(以下简称“《< 刑事斥讼法 > 解释》”)
第375条进一步细化为九种情形:①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③证明案件事实的主
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④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⑤认定罪名错误的;⑥量刑明
显不当的;⑦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⑧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⑨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其中,前四种属于因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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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存在误认等原因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第五、六、七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第八、九种与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致,分別是因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和办案人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 罪且已经证明者。
3.关于提起再审方式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255条的有关规定,提 起再审有四种方式:一是本院决定再审,即在本院所作的裁判确有错误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 委会讨论后决定再审。二是上级法院提审,即在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的裁判确有错误时,由该上级法院直接进行审理。根据《< 刑事诉讼法 > 解释》第379条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 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 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 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三是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前述刑诉法解释第379 条另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 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 民法院审理。四是根据同级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 > 解释》第380条对此 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 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①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②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 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 民检察院;③以有新的证据为
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 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提起再审的途径,即人民检察院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 议的方式,实现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错案纠正机制,与抗诉具有同质性,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抗诉集中于高层级检察机关的失衡现象,使法律监督的结构更为合理。但二 者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明显不同:①监督层级。抗诉检察监督方式的特点是“以上抗下”,再审检 察建议则是检察院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监督,不受抗诉审级的限制,也就意味 着基层检察机关可直接行使检察监督权,使审判监督丁作格局从“倒三角”向“金字塔”结构良 性转变,从而使上级检察院摆脱办案压力,并强化下级检察院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监督职能。② 效力强弱。抗诉是一种“刚性监督”,将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柔性监督”,检察机关的再审检察建议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需要法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启动再审程序。可见,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在于引起法院对原审裁判进行审查。③适用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要提出抗诉,首先由公诉部门审查并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 讨论决定后,对下一级法院的裁判可直接提出抗诉;对同级法院的裁判则要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 上级检察机关还要提交检委会讨论后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相对而言,再审检察建议由于其所特 有的性质,程序相对简单,通常只需要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即可。④适用范围。抗诉除适用程序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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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冤假错案纠正程序及司法适用问题思考勾海峰
为繁琐、严谨外,在监督对象范围的确定上也更为严格。首先,提起刑事抗诉必须符合《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条规定的十项法定情节,®对这几种情节之外的不得抗诉;其次,对抗 诉事由法定情节的判断往往也难以把握。而再审检察建议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在法定情节难以 判断,抗诉处于可抗可不抗的状况时,可以适用。
4.关于再审案件审理程序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6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果 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二、依错案纠正程序办理案件的实证调研和典型案例
(一)H市法院2018年依错案纠正程序审查和办理刑事案件的情况
经过调研,笔者了解到,2018年H市法院申诉审查和审监各类刑事案件348件。其中,依当 事人申诉启
动审查程序的有232件(占比66.7% );依检察机关抗诉而启动审查程序的有22件(占比6.3%) ;又启@审1程序的有74f牛(占1:匕21.3%) 。$中,刑审义
的案件共有57件(占比16.4% )。
经过审查,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案件共计40件,占所审查的各类刑事案件总数的11.5%。其 余案件分别以书面通知驳回申诉并维持原判、准许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裁定更正判决主文错误 等方式结案。在启动再审程序的40件案件中,22件属于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情形,1件属于当 事人申诉引起再审的情形,17件属于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情形,其中8件属于对检察建议复查 后引起再审的情形。
经过审理,在40件刑事再审案件中,维持原判的共有3件,依法改判的共有32件,发回重 审的有2件,其他方式结案的有3件。
(二)对再审检察建议审查后启动再审程序的相关情况
由于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这种方式并没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掌握司法实践中的有关 情况,笔者对H市法院办理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情况也作了调研。调研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H市法院共办理了 104件刑事再审检察建议。其中,依据检察机关的提起事由,可将其分为三类:一是事实认定错误,包括被告人身份信息错误、虚假抵罪、遗漏从重处罚情节(包括一般累犯、再犯及前科劣迹等);二是适用法律错误,包括罪名认定错误、累犯适用错误、刑期计算错误、
①《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四)据以定罪
量刑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五)原判决、裁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六)认定罪名错误且明显影响量
刑的;(七)违反法律关于追诉时效期限的规定的;(八)量刑明显不当的;(九)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十)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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