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拥有国际法基础上的300万km2余海洋国土的主权。然而,我国与海上相邻的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海洋权益纠纷。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一方面,我们要善于利用国际法武器从法律层面争取海洋权益;另一方面,应在全社会范围内牢固树立当代海洋观。本文以中日的形成与解决为例,探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路径。
一、中日东海海洋权益争议及解决途径
(一)背景
东海是我国大陆东岸与日本海之间的半封闭海,西接我国,东面邻接日本的九州和琉球列岛,北面濒临韩国的济洲岛和黄海,南经台湾海峡与南海相通,总面积约75万km2。20世纪60年代,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预测,东海大陆架可能是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地区之一,钓鱼岛附近水域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从而引发了国际石油资本对亚太地区近海油气资源的广泛关注。蕴藏资源丰富、开采相对便利,以及重要的军事价值,使得东海大片水域和大陆架的归属及划分,尤其是钓鱼岛的主权之争成为中日之间悬而未决的问题。两国曾就此达成了“搁置争议,共同发展”的基本共识,在一定时期对
日本单方面采取行动发挥了约束作用。但在国际油价居高不下,供应紧张的形势下,由于经济利益驱动及日本海洋大国战略的推进,中日东海之争逐步升级。尤其是当我国正在开发的包括“春晓”在内五处油田初步取得成果时,日本毫无道理地要求中方提供我国在东海勘探和开发的有关数据,甚至要求我国停
止开发春晓油气田,并以给其本国的油气企业发放在东海争议海域的试开采许可证来与我国对抗。这无疑是对我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严重挑衅。两国在上各抒己见,已由资源层面上升到政治层面。
(二)国际法理论依据
冷静分析中日东海之争的分歧,归根结底还是在于大陆架划分。从法律角度看,解决此问题,应当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公约》第五十七条规定,“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在大陆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超过200海里的情形下,则大陆架外部边缘不应超过从测算
从中日东海之争谈我国海洋
权益的维护
刘艳
摘要中日东海之争在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海域纠纷中颇具代表性,争议的焦点始终是主权归属及大陆架划分问题。从理论上讲,“自然延伸”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解决大陆架划分的最基本原则,“中间线”仅是
日本单方面的主张。面对不容乐观的海洋国土现状,只有树立当代海洋观,充分利用国际法赋予的权利,才能有效地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关键词东海之争;海洋观;海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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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超过连接2500m等深线各点连线以外100海里。具体到中日间的东海海域,其大陆架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度为216海里。这就意味着由于自然地理方面原因,中日两国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出现部分重叠。日本与我国重叠海域面积约21万km2。因此,双方分别提出了有利于自己的划分依据:日本主张“中间线”方法,我国主张“自然延伸”和“公平原则”。
毋庸置疑,“自然延伸”原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的最主要、最基本、应首先和必须考虑的因素。第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设定了两项确定大陆架权利的标准,即自然延伸和200海里。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该条后总结说,本条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第二,自然延伸与海底地理、地
质和地貌等特征有关,它呈现出大陆架与沿海国之间的实际联系;而距离标准纯粹是一个人为的空间概念,并不具有习惯法的性质。第三,国际法院判例已证明,自然延伸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大陆架划界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即把一切与公平地确定一国领土自然延伸有关的因素加以考虑,全面权衡,这其中,自然延伸是公平原则适用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例如,国际法院在对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书中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已形成为习惯规则,并在实践中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第四,海洋划界是一个“法律—政治”过程,平分海域观念与大陆架法律规则的最根本原则是相冲突的。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一条一款确认“中间线”为划分原则,因此它不具备法律效力。即使“中间线”是一种便利的方法,也必须符合公平原则。第五,“中间线”不是实在法,亦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仅仅是从属于公平原则,受公平原则支配的一种划界方法。
综上所述,大陆架划分的法律基础是自然延伸,而不是邻近性。中日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字国,理应接受“自然延伸”的划分原则。我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东海大陆架是
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部分,因此我国对东海资源拥有管辖权是符合国际惯例的。而日本所谓的“中间线”子无虚有,违背公平原则。日本以自己的国内立法曲解海洋法公约,不能有效对抗我国的权利主张与近海活动,对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笔者认为,双方应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根据自然延伸的公平原则,从两国关系乃至维持东亚地区稳定大局出发,搁置争议,协商合作,共同开发东海资源。倘若经长期的外交努力仍处于对抗状态,亦可选择通过国际法庭(全庭或特别分庭)、海洋法法
庭等途径来解决。尤其是国际法院的特别分庭,其判决与全庭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为争端当事国提供了一种可以简化审理案件程序并加快审案、结案速度的途径,还可以节省大量用于邀请仲裁员、专家等方面的费用。
二、了解我国海洋国土现状,树立当代海洋观
东海之争只不过是我国海域纠纷的一个小小缩影。包括东海在内,周边国家片面划定涉及我国管辖的海域范围约150万 ̄190万km2。也就是说,在应归我国管辖的300万km2余海域中,大约1/2的海域严重存在着岛屿被侵占、海域被瓜分、资源被掠夺的状况。面临如此严峻的形势,我们应树立当代海洋观,维护我国海洋权益。
(一)我国海洋国土现状
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从绝对数量上看,我国拥有大陆海岸线1.8万km、岛屿海岸线1.4万km,居世界第四位;依《联合国海洋公约》,可划归为我国管辖的大陆架面积居世界第五;200海里专属经济区面积为世界第十;海域有300万km2余。但从平均数量上看,我国又算不上是海洋大国。从单位陆地面积平均拥有的海岸线长度来看,我国只占世界第九十四位。如果按照可管辖的海域面积与大陆面积之比,世界沿海国家平均为0.94,我国仅为0.3,不到平均水平的1/3。至于人均海洋面积,世界沿海国家平均为0.026km2,而我国只有0.0029km2,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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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平均数的1/10。而与我国相邻的海洋国家的平均数都超过我国的10倍以上。
从海洋资源来看,世界渔业资源总量为6亿t,人均0.12t,而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为480万t,人均仅为0.004t;大陆架油气资源人均不足世界1/2。从海上安全来看,我国仅仅停留在“自古以来”的观念上,没有及时进行战略上的控制和事实上的开发,我国的专属经济区中有1/3是周边国家片面划定并声称拥有“主权”的水域。由此可见,我国的海洋国土现状不容乐观,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牢固树立当代海洋观。
(二)树立当代海洋观
海洋观是海洋自然力转化为人类生产力因素之后,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观念。我国是世界上较早走向海洋的国家之一,例如古代有以龙山文化、河姆渡文化为代表的海洋文化。我国内陆地区最早出现的货币——
—贝币,亦足以证明海洋文化在古代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应该承认明代以前的我国封建王朝对于海洋发展持相对宽容的态度,尤其郑和七次下西洋,更是我国海洋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但明代中期以后,
我国实行闭关锁国政策,重农抑商、重陆轻海的传统思想不断得到强化,甚至有些人认为海洋是蓝的沙漠。我国海洋事业不可避免地由此走向衰落,以至于近代出现了受欺挨打,海权丧失殆尽,海疆不保的局面。淡薄的海洋意识必定对国际竞争力有所影响,因此,我们应当更新思想,提高全民海洋意识,树立积极的海洋观。
当代海洋观主要包括海洋国土观、海洋国防观和海洋权益观三方面内容。第一,海洋国土观。“海洋国土”是指在国家主权管辖下的一个特定的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一国的内海水、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主权,对其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专属管辖权。因而,可认定是严格定义上的海洋国土。从广义上讲,“海洋国土”,它不仅包括一国的内海水和领海;而且还包括该国管辖的专属经济区(EEZ)和大陆架,是一国内海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所有管辖海域的形象总称,是一个集合概念。第二,海洋国防观。在陆地不可能发生大规模入侵的情况下,应重视海上安全及海洋斗争。为了守卫海洋国土,完成海防的新使命,任何一个沿海国家都应重视现代海防力量的建设。海防范围不仅包括国家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等国家管辖区域,还涉及海洋法所赋予的在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享有的正当利益和海洋权益。海防手段多种多样,涉及军事、政治、外交、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沿海国一方面应以海洋法为武器,争取海洋空间;另一方面须加强海军建设,将海防作为国防的重点对待。第三,海洋权益观。国家海洋权益是国家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国家海洋权利是从法律角度界定国家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国家海洋利益
是国家在开发利用海洋方面实际享有的便利和收益,是国家海洋权利的具体体现和实际享有状态,其中最重要的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权益是涉及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归属权,海洋资源的享有权和海洋空间的使用权等在内的广泛权益,主要包括:国家在领海区域享有完全的主权,在毗连区享有安全、海关、财政、卫生等管制权,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在公海享有航海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在国际海底区域享有对矿物资源勘探、开采的权利等。
三、维护海洋权益
海洋不仅是世界交通的重要通道,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能源宝库与活动场所,是维持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空间。当人们感到陆地资源与活动场所日趋不足之时,只有去寻新的资源与活动场所,国际社会已把目光和精力转向海洋——
—世界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和最后空间。尤其是伴随着经济和科技全球化蓬勃发展,各国对国家安全观、发展观的认识不断深入,重视海洋权益、维护海洋安全被提到空前高度,以争夺海洋资源和保卫海洋安全为核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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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权益斗争日益加剧。因此,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积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具有重大意义,是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根本条件和重要途径,也是海洋强国战略的重要目标之一。
从国内角度讲,我们可通过诸多方面的工作,有效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为海洋开发和其他相关活动提供安全稳定的环境。维护海洋权益的途径和方式很多,主要有军事、外交、法律和政治等手段。第一,加快海防现代化建设,建立科学的海上防卫和安全机制,增强海上军事和警察力量,防止各种势力以武力侵犯国家海洋权益,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上安全。第二,采取积极的外交政策,不断探索解决各种争端的新思路,通过外交谈判与和平协商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妥善地解决海洋权益争端和其他突发事件。第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可通过立法活动宣布管辖海域,规范海上活动,建立海上秩序,保证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开拓海洋工作新局面,制定科学的、可操作的海洋发展战略规划,统筹安排海洋发展的各项工作,合理有效地保护、开发和利用海洋人文资源及自然资源。第五,各涉海部门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加强协作配合,努力形成推进海洋事业发展的整体合力。第六,树立积极的海洋观,强化海洋意识,形成全社会关注海洋、开发海洋、保护海洋的良好氛围,使维护海洋权益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
从国际角度讲,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了被誉为“海洋宪章”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也对各种海域的划分、国家在各种不同的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国际海洋法的其他主要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为国家获取海洋权益提供了合法性和可能性,沿海国家从此可以取得大片海洋作为本国的生存与发展的新空间。于是,各国纷纷制定、调整海洋法律与政策,并改革海洋管理体制,迎接《公约》带来的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于1996年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后,在争取和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我国颁布了《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等,修改了《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渔业法》等,使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方面有法可依,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此外,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海洋事务,为国际海洋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参与了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历次会议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制定工作,并成为缔约国;参与了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建立工作,并当选为国际海底管理局首届B类理事国;参加了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会议,我国学者还当选为首任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在国际海洋事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作为国际海底开发先驱投资者,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进行海底区域的勘探活动,不仅维护了我国在国际海底的权益,而且也是对人类开发利用大洋资源的贡献。
四、结语
从中日东海之争可看出,沿海国家都想从海洋那里取得更多的主权和利益,这就引起了世界海洋权益的
斗争。海洋的争夺与反争夺、侵略与反侵略的斗争,激烈而复杂。我国海域邻接西太平洋的中心,是太平洋与印度洋的海上交通枢纽。在世界海域斗争中,我国将面临新世纪的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须树立当代海洋观,重视海洋的开发和保护,把发展海洋事业作为一项长期的国家发展战略任务,积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和教育,不断完善海洋法律制度,建立海洋综合管理体系,有效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我国还应积极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法律原则,维护国际海洋新秩序和国家海洋权益,关注海洋健康,保护海洋环境,确保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海上安全,推进国家间和地区性海洋领域的合作,并认真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为人类共同遵守的准则和共同担负的使命——
—全球海洋开发和保护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
走向海洋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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