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2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雷晓琴薛闳引田始凤
【审理法官】雷晓琴薛闳引田始凤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城;李忠俤
【当事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城李忠俤
【当事人-个人】林文城李忠俤
【当事人-公司】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峥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黄秋林、邱建文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峥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黄秋林、邱建文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峥黄秋林、邱建文
【代理律所】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林文城;李忠俤
【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需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
【权责关键词】代理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陈信维0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0元予以退还。
【更新时间】2021-11-02 20:59:09
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林文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42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98446771C。
法定代表人:林圣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峥,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文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忠俤。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林、邱建文,福建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文城、李忠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二审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必需参加本案诉讼的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9)闽0111民初63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伟恒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雷晓琴
审 判 员 薛闳引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蔡思婷
书 记 员 陈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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