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迪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2085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燕璇 
【审理法官】黄燕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迪节 
【当事人】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迪节 
【当事人-个人】吴迪节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娜  陈信维
【代理律所】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吴迪节 
【本院观点】本案系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撤销质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工资差额为多少;二、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明细》显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了2019年7月、8月住房公积金,每月2500元,共计5000元,其中应由被上诉人个人缴存的金额为每月1250元,共计2500元;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显示,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了2019年6月、7月、8月的社保,其中应由被上诉人个人缴存的金额分别为199.3元、201.22元、201.22元。关于公积金部分,上诉人主张每月应扣除替被上诉人代缴的2390元,因该主张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明细》载明的内容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并认定每月应扣除1250元,共计应扣除2500元;关于社保部分,上诉人主张应扣除替被上诉人代缴的2019年7月社保201元、8月社保201元,共计402元,因该金额低于上诉人实际为被上诉人代缴的个人应缴金额,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主张的
被上诉人迟到应扣款部分,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存在迟到情况,本院对上诉人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为:53909.1元(30000元+32000元+32000元÷22×7.5-19000元)-2500元-402元=51007.1元。一审核算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争议焦点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各执一词,且均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审核算经济补偿金金额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吴迪节支付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1007.1元;  四、驳回上诉人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上诉人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20:27:35 
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吴迪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20854号
(2020)粤03民终20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479674H。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迪节。
     上诉人深圳市信成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成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迪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4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上诉人吴迪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信成龙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45117元;三、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0元;四、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吴迪节辩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信成龙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信成龙公司仅需支付吴迪节的工资差额46124.36元;2.信成龙公司无需支付吴迪节经济补偿金15500元;3.吴迪节归还公司项目《瑞城茶苑》完整源代码并搭建好保证可以正常运行,并赔偿公司损失100000元。
     一审判决主文:一、驳回信成龙公司的诉讼请求;二、信成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迪节支付2019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22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3909.1元;三、信成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迪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500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信成龙公司承担。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如下证据:1.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用于证明被上诉人社保个人应缴金额;2.劳动合同、研发部开发主管岗位说明书,用于证明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的任职岗位及主要工作内容;3.聊天记录截图,用于证明被上诉人严重失职,被上诉人负责的项目高频出现问题,其均无法解决,直接影响客户使用,后期因被上诉人乱改程序,长期无法解决项目问题等,导致项目瘫痪、停运,给上诉人造成重大损害;4.被上诉人求职聊天记录、被上诉人挑唆其他员工的聊天记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聊天记录,用于证明被上诉人违法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
上诉人在就职期间存在多项违法且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在求职期间同时向其他多家公司求职,挑唆公司其他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制造员工与公司之间的矛盾,导致公司人才流失,且被上诉人不按规定请假、考勤等。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对证据一没有意见;2.对证据二的劳动合同没有意见,但对研发部开发主管岗位说明书存在异议,被上诉人在职期间没有看到过这份说明书;3.对证据三、证据四的真实性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