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纬星、管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49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 
【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陈纬星;管某1;管三荣;贾秀珍;马慧;丁留望;丁文平;丁亚均;丁维;丁亚娟;丁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陈纬星管某1管三荣贾秀珍马慧丁留望丁文平丁亚均丁维丁亚娟丁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纬星管某1管三荣贾秀珍马慧丁留望丁文平丁亚均丁维丁亚娟丁娜 
【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关帅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陈大忠、禄莎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关帅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陈大忠、禄莎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关帅陈大忠、禄莎 
【代理律所】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贵州定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陈信维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原告】陈纬星;管三荣;贾秀珍 
【被告】马慧;丁留望;丁文平;丁亚均;丁维;丁亚娟;丁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昭通中心 
【本院观点】管某1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大爹(死者),你要去哪里,他(死者)就说要下去,然后我就喊他跟我坐着走了,刚好上车行驶了四十米的距离,就从对向来了一辆小货车,直接就撞在我们的摩托车的左侧部位”。针对上诉人管某1、管三荣、贾秀珍的上诉请求及上诉理由,结合双方死者生前与上诉人一家的关系、管某1搭乘死者未收取任何对价以及管某1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认定管某1系好意搭乘,至于上诉人主张管某1系义务帮工的理由,与管某1在公安机关陈述矛盾,本院不予支持,故应当认定管某1系好意搭乘,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减轻管某1、管三荣、贾秀珍的责任。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无过错基本原则法定代理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
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0-26 02:59:04 
陈纬星、管某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黔05民终4924号
(2020)黔05民终49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纬星,男,199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某1,男,200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法定代理人:管三荣,系管某1之父。
     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三荣: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秀珍,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管某1、管三荣、贾秀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关帅,贵州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慧,女,1962年4月8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留望,男,1939年6月6日出生,回族,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文平,男,198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亚均,男,1990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不识字,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维,男,1997年8月7日出生,回族,大学在读,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亚娟,女,1992年6月4日出生,回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威宁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