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梁世彬、李彩凤、李钊玲、何伟思、郑成就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陈信维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2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30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苏永术李奕东成振平 
【审理法官】苏永术李奕东成振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梁世彬;李彩凤;李钊玲;郑成就;何伟思 
【当事人】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梁世彬李彩凤李钊玲郑成就何伟思 
【当事人-个人】梁世彬李彩凤李钊玲郑成就何伟思 
【当事人-公司】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何欣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杨腾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何欣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杨腾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燕珍何欣莹贺佐鹏杨腾造 
【代理律所】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梁世彬;李彩凤;李钊玲;郑成就;何伟思 
【本院观点】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6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5 01:23:12 
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梁世彬、李彩凤、李钊玲、何伟思、郑成就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8民终30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之三。
     法定代表人: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燕珍,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欣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世彬。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凤。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佐鹏,广东鸿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腾造,广东易之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钊玲。
     原审被告:郑成就。
     原审被告:何伟思。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世彬、李彩凤及原审被告李钊玲、郑成就、何伟思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9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清远市宏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76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苏永术
审 判 员 李奕东
审 判 员 成振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梁家惠
书 记 员 韦思烨
附法律依据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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