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镇威、张思敏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6 
【案件字号】(2020)粤18民终30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信维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 
【审理法官】李延存李奕东成振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镇威;张思敏 
【当事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谢镇威张思敏 
【当事人-个人】谢镇威张思敏 
【当事人-公司】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莫镇杰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潘丽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陈乾德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吴平宇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莫镇杰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潘丽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陈乾德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吴平宇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莫镇杰潘丽红陈乾德吴平宇 
【代理律所】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谢镇威;张思敏 
【本院观点】本案系名誉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赔礼道歉合同签订地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综合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是否侵犯了上诉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誉权。  关于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是否侵犯了上诉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名誉权的问题。首先,
依本案所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购买车辆时,在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劲粤车行”店内签订车辆按揭合同,中介人李某栩亦称原“劲粤车行”已搬迁至此,谢镇威、张思敏据此认为此次交易的中介商为“劲粤车行”符合一般人的正常认知。其次,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购买涉案车辆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在与上诉人进行沟通协商无果的情况下,选择向新闻媒体反映,属正常的维权行为,不能以此认定其二人有损毁上诉人名誉权的故意。再次,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清远网络广播电视台所属清远头条栏目于2019年11月22日对涉案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的报道严重失实,造成上诉人社会评价的贬损,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的损害的事实。上诉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侵犯了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03:36:04 
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谢镇威、张思敏名誉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8民终3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雪雯。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镇杰,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红,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镇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思敏。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乾德,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宇,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802民初1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挥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依法予以纠正。一、上诉人于一审时提交的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交易时明知涉案车辆的维修情况及属于事故车,其向新闻媒体反映的存在隐瞒的情况纯属捏造。另外,中介人李某栩所发送给被上诉人的“蚂蚁女王”链接的内容已经足以全面反映车辆的维修状况,如有“折装”、“喷漆”“更换”等维修行为的表述,且维修项目细致、清晰。二、涉案车辆的交易主要行为包括买卖合同的签订、看车、验车、交车等手续均未发生在上诉人处,且车辆登记本上的上一手车主为中介人李某栩,与上诉人无关,仅凭中介人与被上诉人的陈述按揭合同签订地在上诉人处,即予以认定被上诉人产生中介商为上诉人的认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一审中,中介人李某栩也已陈述涉案车辆买卖合同的签
订、验车、交车、按揭手续的办理均非发生在上诉人处,况且均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参与了交易,因此,被上诉人作为具有正常智力的成年人,足以认知就涉案车辆的交易主体。三、被上诉人向新闻媒体所反映的情况属于捏造虚假,而上诉人作为正常经营的二手车经销商,受到媒体的不良曝光,所传播的范围权广,足以对上诉人产生负面影响,包括处界对上诉人的负面认知、对上诉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谢镇威、张思敏答辩称:被上诉人所购买的车辆,从洽谈、签约、验收,都是在劲粤车行所在地,李某栩也自称是劲粤车行的老板。上诉人并没有向被上诉人披露车辆存在事故的情况。被上诉人发现相关问题后,积极与劲粤车行沟通,沟通未果,通过新闻媒体反映情况完全是合法合理,并没有侵犯劲粤车行权利的行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
     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谢镇威、张思敏立即就本案雷克萨斯车辆的买卖事宜在清远本地市级以上媒体登报澄清事实并向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以恢复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誉。2.谢镇威、张思敏立
即向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50000元。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谢镇威、张思敏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粤劲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6日,法定代表人是汪某涛,经营范围为汽车新车及零配件批发零售、二手车经销、汽车咨询服务等,并以“劲粤车行”的招牌开设门店对外营业。
     2019年8月开始,谢镇威与中介人李某栩洽谈出售其名下奥迪车并置换车架号为JTHB1026E5某某某某某5的二手雷克萨斯车的交易事宜。在此之前,李某栩两次将清远市粤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劲粤车行”地址发给谢镇威、张思敏,称原车行搬迁至该地址。经过洽谈后,谢镇威于2019年9月2日与陈某波签订《购车合同》。及李某栩均认可车辆按揭手续是在“劲粤车行”二楼的装修公司办理,车辆按揭合同是在“劲粤车行”签订。
     2019年10月,因车辆出现质量问题,谢镇威与张思敏向新闻媒体反映车辆存在问题以及“劲粤车行”在交易时存在隐瞒问题的行为。2019年11月22日,清远网络广播电视台所属清远头条栏目对此进行了报道。
     另查明,清远市劲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苏某劲,监事为李某栩。2018年9月29日,清远市劲粤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