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曦、庄学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4.14 
【案件字号】(2022)闽02民终170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 
【审理法官】王欣欣胡林蓉许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庄学伟;叶曦;张丽钦 
【当事人】庄学伟叶曦张丽钦 
【当事人-个人】庄学伟叶曦张丽钦 
【代理律师/律所】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戴荣盛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蔡圆圆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戴荣盛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蔡圆圆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林伟文戴荣盛蔡圆圆 
【代理律所】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庄学伟 
【被告】叶曦;张丽钦 
【本院观点】陈信维本案系叶曦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高度盖然性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叶曦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应围绕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及已还款金额进行查明,但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多笔借款及还款情况未能完全予以查清。二审中,庄学伟提交了新证据,存在高度盖然性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庄学伟偿还款项也有通过杨涛账户,可能影响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和已偿还金额等基础事实的认定,应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20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庄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4 16:49:32 
叶曦、庄学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2民终170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庄学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文,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荣盛,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圆圆,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庄学伟因与被上诉人叶曦、张丽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20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叶曦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应围绕本案的实际借款本金及已还款金额进行查明,但一审法院对于双方是否存在多笔借款及还款情况未能完全予以查清。二审中,庄学伟提交了新证据,存在高度盖然性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多笔借款,庄学伟偿还款项也有通过杨涛账户,可能影响本案实际借款本金和已偿还金额等基础事实的认定,应由一审法院进一步查明相关事实。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闽0203民初202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庄学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2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王欣欣
审 判 员 胡林蓉
审 判 员 许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明梅
代书记员 黄宇虹
附法律依据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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