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文册、施维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30 
【案件字号】(2020)闽05民终59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贺张翡张国琴王一平 
【审理法官】贺张翡张国琴王一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许文册;施维三 
【当事人】许文册施维三 
【当事人-个人】许文册施维三 
陈信维
【代理律师/律所】张梦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蔡雅玲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梦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蔡雅玲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梦洋潘豪达陈清意蔡雅玲 
【代理律所】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文册 
【被告】施维三 
【本院观点】许文册向施维三借款计84万元,有借条为据。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合同管辖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许文册向施维三借款计84万元,有借条为据。施维三主张其与许文册系结拜兄弟关系2013年间许文册多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双方于2014年2月17日结算由许文册向其出具一份借条,并提供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许文册在二审中对该借条真实性表示无异议。其辩称所欠的是赌债,是在施维三提供的赌博网站与他人赌博,其没有收到该借款,借条系受胁迫情况下签名的。但许文册未能明确指出施维三提供的具体是哪个赌博网站,况且许文册也承认其没有与施维三一起赌博,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许文册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向他人出具借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许文册主张本案系赌债欠款,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许文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12360元,由许文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17:59: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4年2月17日,许文册向施维三出具《借据》1份,载明:“借据许文册兹向施维三借款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840000元),利息按月支付,月利率%。借款人愿意以其所有财产为此次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在全部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所需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因履行债务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此据为证。借款人:许文册身份证号码:35xxx02××××住址:福建省晋江市××镇××村××日期:2014年2月17日”。施维三因本案诉讼,委托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花费律师费16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施维三与许文册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许文册拖欠施维三借款84万元,予以认定。施维三请求许文册立即偿还借款84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以支持。依据《借据》上的约定,许文册应承担施维三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16000元。许文册主张本案款项系赌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许文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施维三借款84万元,并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二、许文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维三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16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3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180元,由许文册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许文册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施维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施维三承担。事实和理由:许文册没有收到施维三的借款本案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许文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许文册、施维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5民终59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洋,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豪达,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维三。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意,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雅玲,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文册因与被上诉人施维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许文册上诉请求:撤销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民初93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施维三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施维三承担。事实和理由:许文册没有收到施维三的借款,本案系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施维三辩称,许文册向施维三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条为据,还有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相印证。许文册主张系赌债,是捏造事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告诉称     施维三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许文册立即偿还其借款84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许文册立即支付其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1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