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信县人民政府、陈大良之长子)陈应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撤销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22 
【案件字号】(2019)云行终8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年乐张庆泽田奇慧 
【审理法官】李年乐张庆泽田奇慧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威信县人民政府;陈应辉;陈应容;陈应毫;陈应书;陈应榜;陈应乾;杨远雷;陈大贤;陈应义;陈应松;陈应林 
【当事人】威信县人民政府陈应辉陈应容陈应毫陈应书陈应榜陈应乾杨远雷陈大贤陈应义陈应松陈应林 
【当事人-个人】陈应辉陈应容陈应毫陈应书陈应榜陈应乾杨远雷陈大贤陈应义陈应松陈应林 
【当事人-公司】威信县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陈正勇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樊鹏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杨云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艾吉敏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正勇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樊鹏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杨云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艾吉敏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正勇樊鹏杨云艾吉敏 
【代理律所】云南宏通律师事务所云南博赞律师事务所云南意衡(威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威信县人民政府;陈应辉;陈应容;陈应毫;陈应书;陈应榜;陈应乾 
【被告】杨远雷;陈大贤;陈应义;陈应松;陈应林 
【本院观点】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第三人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案一审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陈大良于2019年2月16日因病去世,陈应辉等六人系其法定继承人。在一审诉讼过程中,陈大良的委托代理人并未向法庭提出陈大良已死亡的事实,一审宣判后,陈应辉等六人以陈大良法定继承人的身份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参加诉讼并提出上诉。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陈应辉等六人作为陈大良的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并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是指因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而产生的争议。一般而言,在林木林地登记前,争议双方均没有林木林地的有效权属凭证,此时产生的有关林木林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当然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但是,林木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仍以存在权属争议为由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的申请是否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区分。参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已经颁发权属证书且该凭证对林木林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的,不属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需进行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但是以下两种情况则可以
认定为存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一是仅有一方的权属凭证包含有争议地,但该凭证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不清楚;二是双方的权属凭证均包含有争议地,但凭证之间对争议地记载的四至存在重叠、交叉或者包含等情形。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持有的林权证侵犯其林木林地权属,但又不属于前述两种特殊情形时,则其更为合理有效的救济途径应当是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而非提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申请来寻求救济。本案中,陈大良持有威信县政府于2009年12月22日向其颁发的《林权证》,该《林权证》对争议地关底下的四至界限记载清楚杨远雷等五人无争议地的权属凭证。涉案林地已经登记发证,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已经依法予以确认,在《林权证》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的情况下,杨远雷等五人向双河乡政府提出对争议地确权的申请,不符合权属争议处理的条件。其如认为登记发证行为侵犯其权利,可以通过请求撤销对方《林权证》中侵犯其权利的部分寻求救济,而非提出林地权属争议申请。因此,双河乡政府根据杨远雷等五人的申请,通过调查认为争议地北至界限应予调整的处理决定依据不足、程序不当。威信县政府以《林权证》为依据作出[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双河乡政府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威信县政府和陈应辉等六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改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6行初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杨远雷、陈应义、陈大贤、陈应松、陈应林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杨远雷、陈应义、陈大贤、陈应松、陈应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20:50:5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杨远雷等五人与陈大良同属威信县双河苗族彝族乡偏岩村郑家山村民小组村民。本案争议林地长湾头(又名关底下)是一块以灌木林为主、坡度倾斜达70度左右,坡脚以河水面为界,坡顶有一块稍显平整生长有杉木的石头埂林地,大约有30亩左右。在1982年土地下放时,由村民委员会将该林地承包给村民小组,再由村民小组以就近原则承包给各农户。杨远雷等五人与陈大良所属村民小组共分为三个小组,均同属第一小组成员。1999年8月1日,陈大良的《农户承包林地地块登记表》中,陈大良的地块只登记有灯草凼与巴家沟,没有登记争议地块长湾头(关底下)。2008年3月20日,陈大良的《林地权属勘查表》中记载,关底下面积2.6亩,宗地形状草图呈正方形。2009年12月22日,威信县政府向陈大良颁发了《林权证》,记载陈大良承包有关底下、巴蕉沟、毛白地湾三块林地。其中关底下(长湾头)林地面积2.6亩,四至界限:东至过街楼林地,南至陈应林
林地,西至陈应培林地,北至河沟。林权证附图呈K形。    2014年左右,偏岩村忘忧谷农家乐老板准备租用关底下河沟至中埂(岩陵)的林地时,发生了长湾头林地权属争议纠纷,后经村委会调解无果。2017年6月,宜毕高速公路威信段需要征收长湾头林地,双方再次发生权属争议。2017年12月26日,杨远雷等五人认为陈大良《林权证》上关底下林地的面积2.6亩与实际面积不相符合(认可争议林地关底下地界的东、南、西三方的界限,但北面岩陵以下至河沟应为集体的林地),便以陈大良承包的关底下(长湾头)林地部分权属应为小组集体所有,向威信县双河苗族彝族乡政府(以下简称双河乡政府)申请确权。2018年4月2日,双河乡政府通过调查后作出双政决[2018]4号《双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关于对偏岩村郑家山村民小组第一小组长湾头林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的长湾头林地北面界限应该以岩陵划分,岩陵以内应为陈大良的承包林地,岩陵以外直下齐河沟的林地林木应为郑家山村民小组第一小组集体林地。2018年5月9日,陈大良不服双河乡政府作出的双政决[2018]4号处理决定,向威信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7月30日,威信县政府作出威政行复决字[2018]7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双河乡政府作出的双政决[2018]4号处理决定,并于同年8月18日向陈大良等人进行了送达。2019年1月17日,杨远雷等五人不服威信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威信县政府威政行复决字[2018]7号
行政复议决定。另查明,本案中巴家沟与巴蕉沟属同一地块,毛白地湾与灯草凼属同一地块,且巴蕉沟、毛白地湾、灯草凼与本案争议地关底下有一定距离,至少有2千米远,并且不在同一座山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