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虹燕与刘广林,朱正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退房申请书【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 
【审理法官】侯春丽徐振平吉英鸽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虹燕;刘广林 
【当事人】王虹燕刘广林 
【当事人-个人】王虹燕刘广林 
【代理律师/律所】张军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军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军 
【代理律所】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虹燕 
【被告】刘广林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王虹燕应否对涉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胁迫不当得利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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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0-31 18:36:40 
王虹燕与刘广林,朱正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陕01民终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虹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朱正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华。
     原审被告:刘广林。
     上诉人王虹燕因与被上诉人朱正琴、原审被告刘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04民初6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虹燕上诉请求: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朱正琴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2016年11月29日
     至12月2日,王虹燕从银行取款10000元,在朱正琴家中当面已将剩余10000元欠款还清,仅欠利息未支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朱正琴辩称,1.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基于双方清算达成补欠条以
佐证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王虹燕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偿还剩余的10000元;2.朱正琴提交的补欠条,由双方原款项交易变化而来,也已在一审庭审中如实陈述双方交易的该笔款项的来源;3.王虹燕的取款,不能说明其已经还款,如已还款,应抽回补欠条或让朱正琴打收条。如补欠条是受胁迫所写,那么应当报案;4.王虹燕称20000元用于传销没有事实依据,且王虹燕所说的传销与本案无关;5.王虹燕应当偿还10000元欠款及利息。
     刘广林述称,同意王虹燕的上诉意见。
     朱正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虹燕、刘广林偿还借款20000元整;2.判令王虹燕、刘广林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暂计算
     2016年2月4日至2018年11月4日,计13200元);3.诉讼费由王虹燕、刘广林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正琴在该案中主体适格;王虹燕、刘广林为夫妻关系,多年来与朱正琴互有往来。上述事实有朱正琴提交证据
     ①、身份证复印件及该院之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该院认定如下:朱正琴向该院提交证据
     ②、补欠条,载明“欠大宝(案:指朱正琴)贰万元整,王虹燕给大宝交房订金壹万元正,房订金如退给王虹燕,就欠大宝贰万,如退给大宝壹万,王虹燕就欠大宝壹万元整。十个月利息总欠4500元正(2016.6-2016.11)
     ”,落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日,落款签名为王虹燕;证明王虹燕、刘广林欠款事
     实。王虹燕、刘广林质证认可证据
     ②的真实性,补欠条确系王虹燕书写,但朱正琴将落款时间
     12月2日的“2日”改成“3日”,不认可证明目的,称2016年3月朱正琴转过20000元。王虹燕、刘广林向该院提交证据
     ⑴、⑵、王虹燕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及2016年1月-2017年5月交易流水,证明
     2016年3月24日王虹燕收到朱正琴转账20000元;同时王虹燕在一年半时间内再没有和朱正琴有任何经济往来。朱正琴质证认可证据
     ⑴、⑵的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王虹燕、刘广林向该院提交证据
     ⑶、朱正琴在5505号案中的起诉状
     ,证明朱正琴在诉状中自认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朱正琴质证不认可证据
     ⑶,称上述自认是在不当得利范围内。庭审中,朱正琴在
     5505号案向该院提交证据1、朱正琴、王虹燕、刘广林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该案各当事人主体适格;证据2、3、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及银行流水明细,证明
     2016年3月24日朱正琴给王虹燕转账20000元。王虹燕、刘广林质证认可证据1-3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确认收到朱正琴转来20000元。同时王虹燕向该院提交证据㈠、北部湾银行签购单和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交易凭证,证明
     2016年10月20日
     王虹燕向晟大公司刷卡10000元,代朱正琴交付了10000元购房款订金;证据㈡、客户退房申请书及晟大大中,朱退房申请表,证明
     2016年11月18日
     朱正琴向晟大公司申请退还10000元已付款,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
     11月22日晟大公司同意退款;证据㈢、广西北部湾银行电子交易回单,证明
     2016年12月1日朱正琴收到晟大公司退款10000元;证据㈣、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据㈤、照片3张,证明王虹燕于
     2016年11月29日
     、2016年12月2日先后自工商银行取款2000元、建设银行取款5000元、1000元、2000元,合计10000元,并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