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由24(27)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4位是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年度代码,第5-6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7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8-9位是执业医师类别代码,第10-24位(27位)是居民或公民身份证代码。
2.1998年6月26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人员,认定资格的年度码填1998;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取得资格的,年度码按考试年度填写。
3.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年 度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级 别 | 类 别 | 身份证号码 | ||
代码 位数 | 4 1-4位 | 2 5-6位 | 1 第7位 | 2 8-9位 | 15(10-24位) 18(10-27位) | |
代码 | 取得医师资格的年度 | 11 北京市 12 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 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省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 安徽省 35 福建省 36 江西省 37 山东省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 海南省 50 重庆市 51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执业医师1 执业助理医师2 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医师3 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4 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 | 临床10 口腔20 公共 卫生30 中医41 中西医 结合42 蒙医43 藏医44 维医45 傣医46 朝医47 壮医48 | 15个数的是第一代身份证代码 18个数的是第二代身份证代码 |
六。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
1.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15位数字组成。其中,第1位是执业医师级别代码,第2-3位是执业类别代码,第4-5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第6-7位是市代码,第8-9位是县代码,第10-15位是证书流水码。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市级编码填00,县级编码填00,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发证的,县级编码填00.
3.流水码由执业注册机关按000001-999999顺序填写,以便统计。
级 别 | 类 别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市 | 县 | 流水码 | ||
代码位数 | 1 第1位 | 2 2-3位 | 2 4-5位 | 2 6-7位 | 2 8-9位 | 6 10-15位 | |
代码 | 执业医师1 执业助理医师2 | 临床10 口腔20 公共 卫生30 中医41 中西医 结合42 蒙医43 藏医44 维医45 傣医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4 6 朝医4 7 壮医4 8 | 11北京市 12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 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省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 安徽省 35 福建省 36 江西省 37 山东省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 海南省 50 重庆市 51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西藏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按国家标准区划行政代码填写 | 按国家标准区划行政代码填写 | 由执业注册机关 按顺序编 写 数字由000001至999999 |
整理者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规定”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规定”分别为《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的附件5和附件6;在上述规定的类别一栏中增加的“傣医4 6、朝医4 7、壮医4 8”是引自《关于增加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98号)和《关于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增加朝医和壮医识别码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4号)。
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一栏中增加的“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级别是引自《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但由于看到在“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并没有沿用“医师资格证书编码”级别中将“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医师3”和“师承或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4”列入,因此也就不敢貌然将“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补充填进入“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中级别一栏中。而且确实在《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33号)中规定:“(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持与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合同以及相关资料,到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师资格证书》。该证书按照《关于做好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卫医发〔2000〕447号)中相关规定进行编码,其中级别代码为字母“X”。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经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其《医师资格证书》和
《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空白处加盖红标识章,标识章全国统一格式,宽度根据内容调整,每行高10.0mm,边框粗3磅,上行内容为试点省县名,下行为“乡镇”,字体为三号黑体。”---------可见在“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的级别栏中应该是没有“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X(试点)”,只是在考试合格者领到的级别为2的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持证人“姓名”上方作了个红标识章以示与普通的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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