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湖北省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负责组织全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市(州)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复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等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鼓励具有医学背景人员通过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医师带徒授业。非传统师承方式(如参加各类中医医术培训班等)的学习经历及证书不适用于中医师承和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
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为不具备报考条件的人员捏造中医医术专长、伪造申请材料、代办推荐证明,不得以卫生、中医药主管部门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考前培训。
第二章考核申请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第六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七条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省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在本省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八条《办法》实施前,在我省已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达5年以上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九条《办法》实施前,在我省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
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
号令)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在继续跟师
学习满两年后,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
格考核。
《办法》实施前,在我省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
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卫生部第52号令)规定
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者,可以申请参加中医
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十条推荐医师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每年推荐参加考核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一)具备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主要注册执业地点在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市、州内;
(三)从事中医临床工作满10年或具备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与被推荐者专业相近或相关。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执业注册在湖北省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含)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十二条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根据不同情况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的跟师学习合同,自公证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和出师结论;
(六)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由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七)具有我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或者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和《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的证明材料(提供师承合同和合同公证书)。
(九)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人员,应提供本条目(一)、(二)、(三)、(四)以及《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报材料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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