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9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12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五章  考核实施
  第六章  执业注册
  第七章  执业管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附则
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根据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卫生计生委第15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在本市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组织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申请的复审工作,负责本市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的执业管理。
  各区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报名、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人员执业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鼓励名老中医以师承方式传授临床学术经验,支持乡村医生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的人员纳入本市医师资格、执业注册统一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六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连续跟师学习中医医术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已经公证开展传统医学师承不足五年的,在本细则发布之后三十日内,应与原指导老师补签二年师承合同,连续跟师学习累计五年期满后,可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跟随原指导老师学习的,可由原指导老师所在执业机构出具证明,并指定与原指导老师学缘相近和专业相同的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带教二年。
  本细则发布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下简称《中医药法》)颁布后,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公证签署五年以上师承合同,并按照本细则规定跟师学习期满后,可申请参加考核。
  第七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在本市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具有本市《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床以提供中医药服务为主,在某一中医专业领域具有特长、临床疗效较好的乡村医生,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取得本市颁发的《传统医学确有专长证书》,或者以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参加医师资格认定或考试获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细则发布前,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取得本市颁
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连续在临床实习满五年或连续临床实习和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后的执业时间相加满五年,可按经多年临床实践人员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三)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推荐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注册在本市医疗机构内执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与推荐参加考核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专业相关,并且对被推荐人考核的医术专长和学术特点有深入了解,能够明确指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采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
具体病证的范围。
  第十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临床实践所在地的区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二代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三)《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中医医术专长综述表》;
  (四)《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推荐医师意见表》;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关系合同书》;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包括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的病案、《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师承学习手册》;
  3.《北京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师承指导老师评价意见及出师结论表》。
  已经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人员,上述1应提供《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复印件和补签的二年师承合同,2、3仅提供补充跟师二年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