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语文教师先进事迹材料
优秀教师事迹材料杨丽老师是一名优秀的语文教师,出的班主任。本科毕业,高级教师。曾担任业务副校长,区政协常委。曾获省教学能手,省心理课题一等奖,市优秀教师,市“巾帼标兵”等荣誉。年调入嘉高以来,连续三届担任高三毕业班,所带班级高考成绩突出,重点率达百分之七十以上,曾获秀洲区教文体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杨丽娟老师教学成绩突出。她那极强的教学基本功和极丰富的教学经验,使得她的语文教学会考a级率连续三年达86%以上;高考平均分居嘉兴市前列,最高分达129分;学生在各类征文比赛中频频获奖,徐睿俊、徐萍同学的征文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杨丽娟老师奉献精神突出。她那从不懈怠的敬业精神折射出嘉高人的品性,早六点多到校晚八九点回家,多年如一日。敬业奉献精神激励着她对教育事业的执着,年她任教高三,其间她自己半月板撕裂,拖着伤腿坚持上课;而此时爱人又住院,真是祸不单行,怎么办?当大家与小家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杨老师舍小家为大家,一直坚守高三岗位,因为她知道作为一名人民教师的责任,知道所承载的是56个家庭的希望,承载的是秀洲区父老乡亲对嘉高的期望;但是作为妻子的她,无法用言语来形容自己对爱人的愧疚。
杨丽娟老师班主任工作出。从教23年,班主任工作长达21年。优秀的班主任工作形成了她的“一班一品”:以爱心贯穿教育过程的始终,在班上全面推进素质教育,08届高三(9)重点大学率达75%;
班级屡获精神文明班级,体育节总分第一名,卫生示范班级;班中学生在各种竞赛中也屡屡获胜,05届的沈达宇同学获全国物理竞赛二等奖,沈倩杰同学获全国生物竞赛三等奖,08届的张忠伟同学获全国生物竞赛二等奖,王林林同学获全国物理竞赛浙江赛区二等奖,09届的钱揭珺同学获全国英语能力竞赛一等奖,王亚楠、张一波同学获全国英语能力竞赛嘉兴市一等奖。因此,她的班级被全校公认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示范班。
杨丽娟老师以其丰富的教学经验、乐于奉献的精神、高品位的班主任工作,创造了她教育教学上的一个个辉煌;她与嘉高团队一起在前进,辛苦着并收获着,收获着并快乐着!
妇女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条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众
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保障妇女的权益。国家采取有效措施,为妇女依法
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各级妇女联合会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权益,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政治权利
第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
第九条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十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条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任用干部时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重视培养、选拔女干部担任领导成员。国家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第十三条对于有关保障妇女权益的批评或者合理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和采纳;对于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文化教育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十五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女性青少年的特点,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入学的妇女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准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规定把扫除妇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纳入扫盲和扫盲后继续教育规划,采取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章劳动权益
第二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第二十三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第五章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