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学的观点看法律——法美学散论_法理
学论文
acob
Grimm,1785-1863)于1816年发表长篇论文《论法之诗》(V on
der
Poesie
im
Recht),从诗性的法律语言、法律象征、诗歌形式诸角度考察了法与诗歌之间的关系以及德意志古法中的诗性规则(法律的韵律)。他在文章的开篇即表达了与维科相同的观点:
法和诗相互诞生于同一张温床。……的确,两者的起源都建立在两种本性之上:一种建立在惊奇之上,一种建立在信奉之上。这里的惊奇,我更愿意把它当作是任何一个民族法律和民歌的开始。……所以,诗中蕴涵有法的因素,正象法中也蕴涵有诗的因素。[8]
也许是受雅可布·格林等一批法律史家所开创的研究传统的影响,“法与诗歌”、“法与戏剧”、“法与绘画”、“法与美”等等论题,亦间或地进入德国晚近的法学家们的理论视野。总体上讲,德国人对我们能够想象到的问题,已经作了尽可能广泛的讨论。这里,仅列举其代表性成果之要目,以便我们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历史法学派的后期领衔人物奥托·冯·祁克(Otto
von
Gierke)著《德意志法上的幽默》(Der
Humor
im
deutschen
Recht,1871);
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约瑟夫·柯勒(Josef Kohler)著《在法学舞台前的莎士比亚》(Shakespeare vor
美学论文dem
Forum
der
Jurisprudenz,1919);
齐特尔曼(Zitelmann)著《作为艺术的法学》(Die Jurisprudenz
als
Kunst,1904);
T·施泰因贝格(Theodor
Sternberg)著《法律中的笑话》(Der
Witz
im
Recht,1938);
G·缪勒(Georg
Mueller)著《我们民族诗歌中的法与国家》(Recht und
Staat
in
unserer
Dichtung,1924);
A·巴拉赫(Adolf
Bachrach)著《法律和想象》(Recht und
Phantasie,1912);
汉斯·费尔(Hans
Fehr)著《绘画上的法》(Das Recht
im
Bilde,1923);《诗里的法》(Das Recht
in
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