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甩不掉”的保姆(外二则)
作者:暂无
来源:《检察风云》 2020年第3期
    “甩不掉”的保姆
    文/冯曦慧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寻衅滋事罪
    检察官杨竑卿
    家住上海市长宁区的李老伯年岁已高,子女特意为他雇佣了一个住家保姆。后来,李老伯被查出身患重病,子女认为是保姆周某没有将老人照顾好,便将周某辞退。周某为此心怀不满,蓄意报复。
    2019年4月16日,周某来到李家,私自叫来锁匠开锁入室,李家人发现后报警。民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解,周某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书,承诺今后未经李家人许可,不再擅自进入李家。然而,周某很快就将她
的承诺抛之脑后。5月3日晚上,周某再次来到李家,趁屋内人没有察觉之际溜进厨房,用厨房内的剪刀剪断了电饭煲、微波炉、电水壶等电器的电线,造成电路跳闸,也因此惊动了屋内人。周某见状逃走,离开时还顺走了作案的剪刀和一个电水壶。次日晚上,她又想上门捣乱,但因房门被反锁未能进入室内。为报复泄愤,周某用胶水堵锁眼,并将门口放置的画架带走丢弃。5月11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事发后,李家人花费1000余元维修门锁和电器。被周某拿走的电水壶和画架经估价合计价值人民币148元。
    同年8月,长宁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周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周某在家属帮助下退赔了李老伯一家的经济损失。10月30日,长宁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周某拘役六个月。
    主讲检察官杨竑卿点评
    本案中,周某与李家之间的纠纷可视为因雇佣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然而,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周某为泄愤继续对李家人的住处进行恶意破坏,其行为就从一般的民间纠纷升级为寻衅滋事行为。一般情况下,任意损毁财物型的寻衅滋事行为,要造成2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才能定罪,但是为了加强对老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司法解释规定,任意损毁老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使损失金额未达到2000元,也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被害人是85岁高龄、身患重症的老人,周某损坏电器、胶水堵门等行为均严重干扰了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恶劣影响,故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杨竑卿,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男子闯入车内抢劫
    文/刘晓曦
    选题来源: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抢劫罪
    检察官徐玉华
    2018年11月7日,顾女士驾驶一辆mini牌小轿车,行驶至某小区门口。在顾女士停车熄火并打开车门准备下车的一瞬间,一名男子突然出现,将顾女士推进车内,并将其强行推至副驾驶位置,该男子随后进入车内坐在主驾驶位。进入车后,男子对顾女士声称他不是一个人作案,还威胁说身上有刀,让她把钱全部交出来。顾女士很害怕,便按照男子要求将包里的全部现金4300元人民币都交给了他。拿到钱后,男子看见顾女士手上戴了一枚戒指,便再次要求顾女士将戒指取下交给他。之后,男子便带着所抢财物逃走了。
    顾女士随即报警。次日警方在男子吴某某暂住的小旅馆处将其抓获,并从吴某某处缴获上述劫取剩余
的人民币2100元及白金戒指1枚。吴某某到案后交代,因网络赌博欠了1万多的外债,没钱付房租,于是便想到了抢钱。当天在小区里瞎转的时候,发现顾女士孤身一人,又开着车,身上应该有钱,当即便确定她为抢劫目标。钱到手后,吴某某用其中500元付了旅馆的住宿费,900元还了部分债,800元用于交通费及吃用花销。
我把婆婆拉下水    宝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抢劫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吴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主讲检察官徐玉华点评
    市民在平时外出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开车的市民,尤其是独自开车的女性,容易成为不法分子下手的目标,因此一定要时刻多观察周围环境。打开车门前,应“左顾右盼”,确定安全后再下车,但不要在停车地点停留过长的时间。注意“财不外露”,尽量不在车内及身边携带大量财物,以免给不法分子可趁之机。一旦发生紧急情况,以人身安全为先,事后及时报警。
    (徐玉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
    逃亡25年的抢劫犯落入法网
    文/陈岚
    选题来源: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抢劫罪
    检察官韩峥
    25年前,5名江西南昌老乡聚在上海,其中一人提出一起去“搞点钱”,得到了其余4人的响应。1994年7月16日下午5点左右,5人冲进本市东体育会路上的一家铝合金加工店,先是在外间的加工场所内翻,到一些钱。因为加工处内没有放很多钱,铝合金加工店老板并没有反抗。“刚开始的时候店里的人是配合的,”其中一名劫犯供述,“后来我们中的三个人去了里间,想抢那里的保险箱,老板就开始反抗了。”里间是铝合金加工店老板的卧室,放着多年的积蓄。劫犯从这里翻出了18000元人民币。在1994年,18000元并不是一个小数目。老板于是奋起反抗,将其中一名劫犯击倒,这名劫犯于当天死亡。老板报警后,两名劫犯被警方抓获,剩余两人仓皇逃往外地,消失得无影无踪,直到今日才被成功抓获。
    两名当年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已经以抢劫罪判决,一名判了有期徒刑12年,一名判了有期徒刑10年。目前被捉拿归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也因抢劫公民财物,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目前,两名落网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虹口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在审理中。
    主讲检察官韩峥点评
    五个犯罪嫌疑人冲进去之后都拿着菜刀,铝合金店老板起初没有反抗,直到看到积蓄都被他们抢走了,才奋起反抗。铝合金店老板的行为无论在当年还是现在,都是正当防卫行为。他虽然将一名犯罪嫌疑人击倒,但“反杀”行为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虽然距离该案发生已经过去了25年,但两名外逃的犯罪嫌疑人仍需受到法律的惩罚。两人在1996年已经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因此不受追诉时效限制。20年的追诉期是指当年你没有被侦查机关列为逃犯,或者没有接受审判机关的审判,那么就有追诉的时效。如果你犯罪以后已经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列为逃犯,或者审判机关在进行审判,那么无论过去多少时间,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韩峥,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业务主任,曾获得上海市第七届优秀公诉人称号。)
    编辑:陈侃  hastingschen@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