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亲爱的》伦理困境分析
作者:宋文芳
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7期
亲爱的妈妈韩国完整版在线观看        摘 要: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中,社会工作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一方面,政府明确指出了社会工作者的重要性。另一方面,社会工作专业本身也逐渐步入专业化、职业化的轨道。在这些背景之下,对社工专业价值伦理问题的关注对于解决实际问题,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文章基于电影《亲爱的》情节,将电影中涉及到的伦理困境作为切入点,加以讨论并设计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关键词:社会工作;伦理困境;专业化
        社会工作建立在强烈的专业价值观之上,其本身亦是一个伦理实践的过程。从根本上说,专业伦理问题也是职业道德问题,能敏锐意识到实务中的伦理问题,善加处理,对于建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也非常重要,从而促进社会工作职业化专业化的发展[1]。
        一、伦理困境概念界定
        现行美国社会工作协会(NASW)伦理守则(1996)修订委员会主席Frederic G. Reamer (1999)曾给伦理困境下过一个定义:“所谓伦理的困境是当专业核心价值中对专业人员要求的责任与义务发生相互冲突的情形;而社会工作者必须决定何种价值要优先考量。”
        二、社会工作伦理决策模式
        在伦理决策的过程中,有一些具體的处理步骤可以帮助社工人员做出审慎评估是非常重要的。Corney的伦理决策模式认为有以下几步,第一步,指出问题或者难题所在。尽可能收集与情境有关的各种信息,弄清楚哪些是伦理层面、法律层面、道德层面或三者兼具的问题。第二步,指出可能牵涉的潜在的议题。收集好资料后列出牵涉到的相关议题,清楚辨明和情境相关的每一个人的权益和义务,权衡各个伦理原则在该情境的重要程度。这些原则包括自主性、无害、利益、公平正义、真诚、诚实,不同的原则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第三步,检查相关的伦理守则。是指检查机构或专业组织相关的伦理标准守则,并核对社工的伦理价值观是否与其冲突,如果有,是否有合理性的论点来支持社工的看法。第四步,了解适用的法律与规定。查询现有的法律与规定是如何说明的。第五步,获得其他专业者的咨询意见。由于做决定需要有充足的理由,所以寻求其他专业的意见将有助于确定或修
正自己的判断。第六步,考虑行动的可能性与成功率。出不同行动的可能性并预测评估行动的可能成功几率。第七步,衡量不同决定产生的后果。要考虑每个行动对于服务对象、社工、服务对象所涉及的重要他人、机构或是专业可能带来的影响。社工可以使用自主性、无害、公平正义、真诚等维度来评定各种的影响层面。第八步,风险应对。针对可能出现的后果设计出应对的预方案。最后一步是选择最适当的行动。最后仔细考虑收集的所有资料,资料越明确,越容易做决定,决定之后就不需再犹豫不决。
        三、案例伦理难题分析和应对
        文章对于该案例中的伦理难题分析采用的是Corney的决策模式。根据中国特殊的国情,文章将该决策模式中“了解使用的法律与规定”这一步进行前移,也就是在了解案例牵涉的相关议题后,要先了解这些议题范围内的法律和规定。
        (一)指出问题或者难题所在
        在这部电影中,有两个涉及“法理情”层面的难题。第一个问题是田鹏应该由谁抚养。李红琴不知道田鹏是拐来的,一直把田鹏视如己出,而田鹏也跟李红琴感情很深;从田文军和鲁
晓娟的角度来说,田鹏虽然不认自己,但他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况且李红琴和田鹏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李红琴农村妇女的身份也被认为没有抚养教育能力。此外社会舆论也不会支持把孩子再送回人贩子的妻子的手中。而田鹏自己则十分想要回到“妈妈”李红琴身边。
        第二个问题是吉芳的收养问题。吉芳和李红琴有着极为深刻的情感,而且吉芳在福利院里沉默寡言想念“妈妈”李红琴;此外,为了收养吉芳,李红琴承诺在当市打工并且长期居住。从鲁晓娟的角度来说,吉芳的哥哥田鹏已经在自己家里生活了,收养吉芳后,兄妹两个可以一起生活。从福利院的角度来说,更支持把孩子给鲁晓娟收养,因为无法确定吉芳是李红琴的丈夫捡来的还是拐来的,而且李红琴的生活条件不是很好。吉芳自己非常想要回到“妈妈”李红琴的身边。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社工面临着一下几个伦理困境。第一个困境是责任冲突造成的伦理困境。社工需要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案主,但也要成分尊重案主的自决权和知情同意权,作为一名儿童社工,是否要充分考虑田鹏和吉芳两个孩子的想法?孩子是否有能力作出决定?第二个困境是目标的冲突所造成的困境,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从情理的层面来讲,两个孩子是可以跟养育自己多年的母亲李红琴一起
生活的,但是社会舆论不会支持孩子回归人贩子家庭;从法律层面来讲,一方面,田鹏与李红琴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存在漏洞,使得吉芳因为无法被证明弃婴的身份而处于尴尬的境地。
        (二)指出可能牵涉的潜在的议题并且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两个案例牵涉到了两个议题。第一个是关于儿童是否具有作为权利主体的正当性。如果有,那么根据尊重和自主性原则,社工就需要充分考虑到儿童意愿这一方面。另一方面,社工要遵循最小伤害原则和保证案主生活品质原则,也就是儿童保护的相关法律中提到的“最大利益原则”。那么这就涉及到两个孩子跟谁生活才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最小。第二个是关于被拐儿童的收养问题。在吉芳这一案例中,刻画出了吉芳作为身份未知儿童,在获救后难以被收养的尴尬处境。此外,跟谁收养也是一个问题,根据保证生活品质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和提升儿童福利,究竟是让吉芳和妈妈呆在一起更好还是和哥哥一起生活更好?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将相关文献或法律内容梳理如下。
        关于儿童权利主体的正当性问题,张杨等人从人权理论的角度指出,绝大多数主张儿童
应当拥有权利的学者将儿童的权利看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依据人权的论证逻辑来证成儿童权利乃是一种不可剥夺的道德权利。但是,儿童却是不同于成人的处于特殊自然事实状态的人,这种认识在发展心理学方面已经获得了有力的证实,主张即要认可儿童应当被赋予同成人同样的道德考量,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到儿童非成人的特殊状态,即要给予他们不同于成人的对待[2]。段立章从宪法的角度对儿童自主权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在处理成人世界与儿童关系方面,有两大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被听取意见原则(参与),这是成人世界在于儿童打交道时必须要遵从的两大规则。但是在中国法律语境下,有些法律规范以年齡为门槛,变相剥夺了部分儿童的自主权。如《民法通则》、《收养法》等都以10岁为界来区分是否听取儿童意见,在事实上剥夺了10岁下儿童的自主权[3]。
        针对被拐儿童的收养问题,主要涉及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问题。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喪失父母的孤儿;(2)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该年满三十岁且无子女,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据此,查不到亲生父母的被解救儿童,既不是“父母双亡”,也不是“父母无力抚养”,也不能算“弃婴”,从而不符合法定的收养人条件,处于尴尬的灰地带4。
        (三)检查相关的伦理守则
        在这两个案例中,作为一名儿童社工,主要是应该依据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行事,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提升儿童的福利,把对儿童的福利降到最低。
        (四)获得其他专业者的咨询意见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了社工领域之外的知识,比如关于收养的法律规定,还有社工在介入时要用到的儿童心理咨询方面的知识。因此社工可以向法律人士和心理咨询师寻求专业的建议。
        (五)考虑行动的可能性与成功率
        关于田鹏的问题,行动方案一是主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帮助田鹏回到李红琴的身边,但是这样的行动成功率非常低。李红琴和田鹏的关系是不合法的,社工对法律的挑战在中国法律语境下还是不现实。
        行动方案二就是让田鹏回到原生家庭。由于田鹏只有6岁,还没有发展到十分理智的状
态,因此享有的自主权也是不完全的。所以社工要做的是采用“成人决定并通知”的方式,然后帮助田鹏适应新生活。
        关于吉芳的问题,行动方案一是充分考虑吉芳的意愿,帮助李红琴申请收养吉芳,但在经济能力、人贩子标签、法律困境的压力下,这一方案的成功几率也比较低。而第二个方案是让鲁晓娟申请收养吉芳。这一方案的成功率就比较高了。最后一个方案则是让吉芳继续留在福利院,由福利院抚养。由于吉芳身份不明的尴尬处境,这一行动方案的可能性非常大。
        (六)衡量不同决定产生的后果以及风险应对
        关于田鹏的行动方案一,成功率低,对社工和机构都会产生一系列不利影响,所以排除该方案。
        关于田鹏的行动方案二,主要是采用小伤害原则和保证案主生活品质原则。田鹏回归原生家庭后,需要一段适应期,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所以社工接下来要针对田鹏可能出现的适应问题设计预方案。对于鲁晓娟和田文军,带着不认识自己的儿子回家,也会有精神方面巨大的压力,社工在设计方案时应该考虑到父母和儿童之间的相互适应。
        关于吉芳的行动方案一,由于成功率也比较低,排除此方案。
        关于吉芳的行动方案二,是从提高儿童生活品质原则出发,可以让鲁晓娟收养吉芳,社工要关注的是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吉芳的适应问题,二是收养后亲生父母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社工必须考虑到因为吉芳身份特殊,可能会出现亲生父母回来孩子的情况,所以社工要对相关法律有所了解。《收养法》规定基于儿童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考虑,经过国家监护公告后,原监护人已经确定的失去了监护权,无论其主观意愿如何,国家获得监护权。失去子女的亲生父母固然值得同情,但他们的权利不能优先于儿童福利和社会秩序利益。而且根据《民法通则》唯有收养人和民政部门(送养人)才能提出撤销,原亲生父母不能依照该理由主张撤销[4]。
        关于吉芳的行动方案三,让吉芳继续留在福利院。社工一方面可以利用同辈体的力量,加强吉芳和福利院其他小朋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另一方面是可以帮助吉芳寻更合适的寄养家庭。此外,如果条件允许,社工还可以进行倡导,为解决收养法中的法律困境出谋划策。
        (七)选择最适当的行动
        综合上述各个方案的利弊,社工采取的是保证儿童生活品质原则优于自主原则、差别平等原则。在田鹏案例中,社工选择方案二,让田鹏回到原生家庭。在吉芳的案例中,社工选择方案二,让吉芳和哥哥一起居住,如果实际操作存在困难,则选择方案三。
        四、结语
        文章主要是对《亲爱的》这部电影中的相关伦理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试图引起社工对伦理问题的重视,从而更好的进行专业服务。
        从分析中可以看出,遵守专业伦理是社工做好服务的基础,因此面临的伦理困境也对社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社工必须有扎实的基本功,对社工专业伦理守则了然于胸,提升专业素养和伦理道德水平,这样才能在选择服务方案时权衡利弊。另一个方面,要促进社工伦理本土化发展,在中国的语境下,法律还是在首位,社工要按照先法后情的顺序进行处理,但社工并不是被动的,为解决法律困境问题出谋划策也是可以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