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型化妆大赛其他规定及评分办法 全国发型化妆大赛其他规定及评分办法
全国大赛奖项设置
、各个项目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优秀奖名额按该项选手总数减去获金、银、铜奖选手数的40%设置(xx届全国化妆大赛前三名获奖选手还将获得“高丽露香化妆箱及配套产品一套”)。
、增设团体奖项。
全国大赛其他规定
、选手在比赛中所需要的各种用具、用品一律自备;
、选手及模特必须准时报到,服从大会工作人员指挥,未按时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比赛资格;
、不允许模特帮助参赛选手做发型(例如吹风、接触头发等);
、在打分期间模特应坐在镜子前,不能随意走动,否则将被扣分;
、比赛用教习模特、支架、桌椅、电源插座由组委会统一提供;
、在规定发型比赛中,教习模特的胸部以下不得做装饰,不得另用三角架摆放;
、模特需通过赛前检查方可参赛;
、选手必须独立完成赛前准备工作,违规扣除分;
、比赛中选手之间不准谈话,不准借用工具和用品,如有问题应举手示意;
、比赛结束后,选手不得与模特或台上的任何用具、用品接触,违规扣分; 化妆比赛
、在未宣布比赛结束前,模特不准做表演动作;
、男、女士剪吹项目,不得为模特做夸张、花哨的化妆,服装要简洁,随意;
、不得添加与作品无关的内容;
、各项目模特不得穿三点式,裙、裤不得短于膝上寸;
、私自更换选手、模特和镜子号码将被取消比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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