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2016年全国排舞运动评分规则
第一节  总则
1.1 说明
1.1.1定义:排舞是一项通过丰富的舞步变化和段落循环将舞蹈、音乐、体育、艺术有机结合、用以诠释风格各异的舞蹈形式和音乐元素,从而娱乐身心的健身运动。
1.1.2排舞非常适合日常健身、工间操、课间操、全民健身展示及开展比赛等活动。排舞在丰富大众文体生活、增强团队精神、促进生产力、创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化妆比赛
1.2 目的
保证全国排舞比赛的公平、公正、客观、规范。
1.3比赛项目
1.3.1 单人项目:
1.3.1.1 单人规定曲目(男女不限)
1.3.2 双人自选
1.3.3 集体项目:
1.3.3.1 集体规定曲目;
1.3.3.2 集体自选曲目:
1.3.3.3 集体串烧(两曲或三曲连跳)
1.3.3.4 集体原创
1.3.4 广场排舞
1.4比赛分组及参赛人数
1.4.1比赛共分四个大组,具体如下:
1.4.1.1学生组
1.4.1.1.1 少儿组(<7 岁)
1.4.1.1.2 小学生乙组(1——3 年级)
1.4.1.1.3 小学生甲组(4——6 年级)
1.4.1.1.4 中学生乙组(7——9 年级)
1.4.1.1.5中学生甲组(普通高中、职高、中师中专等)
1.4.1.1.6院校组
1.4.1.2 职工组
1.4.1.2.1 职工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2.2 职工中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3 社会组
1.4.1.3.1 社会青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3.2 社会中年组(平均年龄>35岁)
1.4.1.3.3 社会常青组(平均年龄>50 岁)
1.4.1.4 国际友人组
1.4.2 参赛人数
1.4.2.1 每队可报领队、教练、管理、队医等各1 人。
1.4.2.2 集体项目每项参赛人数不得低于12 人,男女不限。
1.4.2.3 双人项目每队限报2队选手。
1.4.2.4 单人项目每队限报2名选手。
1.5 出场顺序
1.5.1 出场顺序由比赛组委会抽签确定。
1.6 入场和退场
1.6.1 参赛队可以选择动态入场或造型开始动作。
1.6.2 参赛队根据音乐可选择造型结束动作或在音乐伴奏下退场。
1.6.3 退场须向裁判员及观众行礼致意。
1.7 音乐时间
1.7.1 串烧曲目时间(自音乐起至音乐结束止)
1.7.1.1 串烧曲目A(三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5′00″—6′00″。
1.7.1.2 串烧曲目B(两曲连跳)的音乐时间为4′00″—5′00″。
1.7.2 规定曲目、自选曲目、原创曲目和广场舞曲目时间为原曲时间,不得剪接和拼接。
1.8 比赛成绩和名次及奖励
1.8.1 单项名次录取
1.8.1.1 各项目比赛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分数相等,则名次并列;
1.8.2 团体总分
1.8.2.1 三个集体项目(规定、自选、串烧)成绩之和为团体总分;总分高者,团体名次列前;如总分相等,集体规定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 串烧曲目得分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等,则名次并列。
1.8.2.2各单位必须在报到时提交计入团体总分的三个项目的参赛选手名单。1.8.3 奖项设置与奖励办法按比赛规程执行。
1.9 服装与装饰
1.9.1 比赛服装、服饰、鞋、帽等要符合曲目风格。服装服饰搭配协调。带跟鞋要求安全,长裙下摆不得超过踝关节。
1.9.2 比赛时选手可化妆、使用花纹贴纸。
1.9.3 可以佩戴与表演相关的饰物。
1.9.4 获奖队代表必须着比赛服参加颁奖仪式。
1.9.5 自选曲目比赛过程中,服装服饰允许变化但不得离开身体。
1.10 道具的规定
比赛中可以使用道具,但不鼓励使用道具。道具使用应与曲目风格或主题有关联,道具不能离开身体。
1.11 安全规定
1.11.1 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动作(不安全动作)。
1.11.2 成套动作中不得出现抛接、翻腾、叠罗汉(托举)、倒立等危险动作。
1.12 场地与设备
1.12.1 比赛场地最小应为16×16 平方米适于运动的平整场地。
1.12.2 裁判席设在场地的正前方(单人项目采用裁判移动评分)。
1.13 广告标贴规定
1.13.1 组委会有赞助商统一广告标贴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
1.13.2 参赛选手赞助厂商的广告标贴,允许缝制在选手的服装上,约4 平方厘米。
1.13.3 臂贴可以是方形或环绕手臂,但宽度不得超过4 厘米。
1.13.4 印制在选手后背上的广告,面积不超过21×5 平方厘米,成一线排列。
第二节  舞步、音乐及编排
2.1 排舞舞步和音乐的统一
2.1.1 全国排舞比赛的曲目由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公布。为了保证比赛的公平公正,舞步和音乐必须使用中心公布的统一版本。
2.1.2 比赛时使用非统一版本的舞步或音乐都将被视为错误而扣分。
2.1.3 串烧曲目中要求音乐与舞步完整对应,串烧曲目的音乐只能整段剪接,不允许拆分拼接;
2.1.4 串烧曲目的音乐连接部分可以有不超过两个8拍的音效处理。
2.2 编排要求
2.2.1 所有比赛项目都不得改变和拆分舞步。
2.2.2 在不改变曲目风格和音乐节奏的前提下,可对曲目前奏、间奏、队伍入场、退场和上肢动作、方向、队形等进行编排。结尾部分可以有不超过2 个8 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3/4拍的曲目可以有8个3拍不同于原舞步的编排。
2.2.3 规定、自选、原创曲目的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串烧曲目中的每个单曲队形变化不得少于三次。
2.2.4 成套动作中依次或交替完成动作时,不跳舞步的选手停止时间不得超过1个8拍,成套动作中(串烧曲目中的每首曲目)允许有一次不超过1个8拍舞步小节的重复。
2.3 规定曲目的编排
2.3.1 全体选手在音乐前奏结束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舞步循环(舞步循环:依次完成
舞步中规定的每个方向的段落)。
2.3.2 完成一个舞步循环之后,方可开始队形或方向的变化。
2.3.3 规定曲目音乐光盘由比赛组委会提供。
2.3.4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4 自选曲目的编排
2.4.1 全体选手必须面向裁判完成一个方向的舞步组合。
2.4.2 其余编排参照2.2进行。
2.5 串烧曲目的编排
2.5.1 参赛队可对原有音乐进行的剪辑、组合、拼接,但不得改变音乐的速度和节奏,可对音乐之间的过渡部分做音效处理,音效时间长度不得超过10秒。
2.5.2 每首曲目之间的舞步衔接要流畅、动作过渡要自然。
2.5.3 全体选手在每首曲目衔接音乐后必须面向裁判完成每首曲目的一个方向的舞步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