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收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公司接受物业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其它书面合同、协议约定,对仓储物品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服务,提供其他与使用人生活及维护仓储园区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二条:公司所收取各项费用实行明码标价,遵循公平、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接受物价部门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园区服务管理收费项目包括有物业管理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停车费、网络使用费、管理用房租赁费等其他收费项目。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策定价、政物业公司管理制度
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严格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客户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第六条:物业使用人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或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项目向公司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不按规定缴纳管理服务费的,公司有权按照所签服务合同或协议要求采取司法途径追偿。
第七条:公司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发生的收费纠纷,可由物价部门进行调解。
第八条:公司已接受委托,对物业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公共性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重复征收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项。
第九条:公司收费人员在收取各项费用时,必须佩证上岗,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统一的正式发票及收据,严禁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并按公司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的将款项上缴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监督审核。
第十条:严禁服务人员直接或变相索要小费,严禁收受红包礼品,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按国家有关打击商业贿赂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各服务中心设立,接受物业使用人的举报或投诉。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腾晋物流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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