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规范薪酬管理,建立科学薪资机制,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
与公司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员.
三权责单位
1.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改、废止的起草工作.
2.董事长、总经理负责本办法的核准、修改及颁发.
二、管理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公司法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贯彻“两低于”和“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及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并以此原则指导企业进行薪酬内部分配.企业薪酬总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经济效益,员工个人薪酬收入取决于其劳动效率及其它生产要素的实际贡献.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的目标:
1.不断改进、完善薪酬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2.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吸引高素质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
3.激发员工工作热情,提高工作绩效;
4.努力实现组织目标和员工个人发展目标的协调统一.
第二章 薪酬总额管理
第四条 薪酬总额是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因员工提供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而支付给全部员工的报酬和补偿总额.具体包括:工资性收入含工资、奖金、津补贴、福利和各类社会保险.
第五条 薪酬总额管理包括薪酬预算,薪酬总额和薪酬水平的确定,薪酬调整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公司年度工资总量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及企业经济效益、支付能力、市场工资水平、员工现有工资状况等确定.公司根据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标准、相关挂钩生产经营指标对所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实行工资总额的总量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各单位之间的工资收入差距实行宏观调控.
第八条 公司对所属单位实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在股份公司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内,按照国家政策和“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分配原则,依据各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当年工作任务、劳动定额、定员情况等制定公司内部年度工资总额分配方案及计划.工资总额计划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并提交职代会或职代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九条 各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确定后,未经公司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总额计划.各单位工资总额由本单位的经营管理部门管理,配置专门的劳资人员负责月度工资的核算、编制和发放工作.
第十条 公司在依据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提取新增效益工资和使用工资总额时,应适当提取工资储备金,用于以丰补欠.
第十一条 公司可依据年度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自行决定当年是否调整员工工资以及调资的范围、标准等.公司经济效益好时可在当年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额内调整工资,经济效益差时可不进行调资或适当降低工资水平.公司的工资调整方案须提交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公司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年度福利总额计划依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国家、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确定,福利计划实行总量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的各类社会保险总额计划依据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及国家、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薪酬分配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岗位效益工资制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和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并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
第十五条 各单位当月应付工资和各类奖金依据工资总额计划、劳动定额、绩效责任书及各单位当月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等考核后发放.月度工资表编制完成后,经单位劳资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工资的二次分配必须在公司当月对其考核结算的工资额度内进行,严禁超发.
第十七条 工资的二次分配
一工资二次分配原则
总额控制、分级管理;多劳多得、奖勤罚懒;自主分配、监督执行;双效优先、奖罚分明.
二各单位在不突破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及按月考核结算的工资额的前提下,依据公司规定及本单位实际情况,有权自主制定工资二次分配办法,采用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二次分配办法
经本单位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后实施.
三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任务计划、劳动定额、劳动定员等将公司下达的年度应付工资总额计划进行分解,落实到科室、区队车间和班组,并制定出本单位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
四实行定额工资的单位要将劳动定额标准、考核办法定期公布;实行计件工资的单位要将确定的计件工资单价、计分标准、分值、考核办法定期公布,提高工资分配的透明度.
五各单位要根据公司对各单位按月考核结算的各类专项奖罚额度,自主制定二次奖罚办法,明确奖罚的范围、办法、标准比例等,奖罚必须严明.
六绩效工资含效益工资部分要按照岗位差别、技术职务和员工当月实际工作绩效等考核后发放,不得平均分配.
薪酬二次分配要克服平均主义,要结合劳动力市场价位和本单位实际合理确定各岗位之间的收入差距,适当拉开一般岗位与重要岗位、关键性岗位和高技术岗位之间的工资差距,理顺各岗位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对地处偏远、条件艰苦的岗位在薪酬二次分配中应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八条 员工工资性收入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以任何有价证券及实物替代,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
第十九条 各单位通过适当的形式按月将当月工资、奖金发放情况向全体员工进行公布,接受员工监督.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员工工资待遇
一实行学徒制的职工,学徒期间按从事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岗位档序按1序执行.年功工资、特殊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标准的50%,其他效益二次分配不予享受.
二实行熟练制的工种,职工在熟练期执行所在岗位工资,岗位档序执行1序;技校职高毕业生实行半年熟练期,熟练期间岗位工资按从事岗位执行,岗位档序按1序执行.年功工资、特殊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标准的50%,其他效益二次分配不予享受.
三学徒或熟练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上岗者,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档序分别为:技校职高毕业生和学徒三年的职工执行序号三,学徒二年的执行序号二,实行熟练制的非技校职高毕业生执行序号一.
四企业接收的复转军人按下列规定执行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企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含自愿兵,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间执行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岗位档序执行1序,效益工资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标准,其他单元工资按相应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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