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物业监督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绿化养护、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
第三条 小区内的各单位和业主应当遵守本制度,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权责明确、规范有序、便民利民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是负责物业监督的机构,由社区居民和业主共同组成,负责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监督工作。
第六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社区居民和业主自行选举产生,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决议。
第七条 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条 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监督委员会的建议,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重点关注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维护等工作。
第十条 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及时了解业主、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
第十一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对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 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处理机制,接受业主的投诉,并及时处理。
物业公司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巡查小区内的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评定和奖惩。
第十六条 物业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做好小区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五章 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服从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对监督委员会的建议积极改进工
作。
第二十条 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由社区居民和业主积极参与,形成监督合力,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一条 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了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情况,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对履行监督职责可能涉及的行政、法律责任享有免责保护。
第二十三条 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协助解决监督工作中的相关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文件资料、协助调查等。
第七章 监督效果评估
第二十四条 物业监督管理结果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和业主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变更由监督委员会决定,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