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工作,强化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机关公务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权限及职责
第三条 驾驶员的权限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当依法持有驾驶证,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持证驾驶。
第四条 驾驶员的职责
1.维护车辆和设备的正常使用,保证车辆及设备的完好性;
2.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司机职业道德纲要;
3.保证完成车辆安全检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地驾驶公务车辆,确保车辆运行安全;
4.确认车内乘员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驾驶车辆时让车内乘员正确使用安全设施;
5.严格执行公务用车的管理制度,确认车辆用途是否符合规定、出车不得超时等。
第三章 驾驶员培训及考核管理
第五条 培训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制定符合
职责和任务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培训计划和课程,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 考核制度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建立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考核制度,定期考核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针对考核结果及时加强驾驶员的技能培训。
第四章 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的监督
第七条 相关部门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中央企事业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机构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应当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配合,按照规定对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达到标准要求。
第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监督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的使用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监督,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及车辆使用符合管理规定。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九条 领导责任
上级领导对本单位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对本单位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质量负责,加强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事故以及不诚信行为的驾驶员,应当采取相应的纪律桥– 惩戒措施。
第十条 驾驶员责任车辆管理办法
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保证车辆安全运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发生在本办法实施前的机关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