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3.08.26
【字 号】豫交文[2013]574号
【施行日期】2013.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交文〔2013〕574号)
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拟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8月26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公务车辆的使用管理,保障公务活动的正常运行,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本着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按照公务用车节能减排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运行成本。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厅机关在编的各种型号轿车、商务车。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四条 公务用车必须用于公务活动。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专车专卡加油制度,按一车一档的要求建立车辆档案。
  第六条 厅机关公务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七条 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辆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将公务车停放在非公务活动场所。
  第八条 车辆按车位统一停放。下班后,除确实有公务需要外,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经批准自行停放的,要确保车辆安全。
  第九条 节假日指定专用值班车辆,其它车辆一律封存停驶。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十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应整合车辆资源,提高车辆利用率。合理调度,减少单独或重复派车,路线重合的要尽量合并用车。
  第十一条 公务车辆的使用实行派遣和登记制度。
  1.因公务需要在郑州市内临时使用车辆的,用车部门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司机班根据情况调派车辆,并做好出车登记;
  2.因公务需要在河南省内使用车辆并不超过一天的,用车部门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见附表1),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司机班根据情况调派车辆,并做好出车登记;
  3.因公务需要在河南省内使用车辆超过一天或出省使用车辆的,用车部门向厅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办公室主任审核,厅领导批准后,司机班根据情况调派车辆,并做好出车登记;
  4.厅机关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各处室用车需要时(如:已全部出车无车辆可调派、现有车辆车况不能满足用车要求等),由各处室自行协调解决。
第四章 驾驶员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安全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学习。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派车制度,遵章行驶,强化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不准饮酒,严禁酒后驾车,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不得违反出车范围私自出车。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考勤制度,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各司其职。工作日需上班签到下班签退,未按时上下班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按照公安交警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对车辆进行年审。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爱惜车辆,经常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必须加强对司机班的管理。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并督促执行派车制度,切实掌握出车去向。
第五章 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机动公务车驾驶员参加值班。
  第二十条 采取轮流值班制。每月统一编排值班表(包括当月节假日值班),按值班表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工作日值班车辆使用值班驾驶员负责的机动公务车,双休日、节假日值班车辆使用指定值班车辆。
  第二十二条 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信畅通,严禁饮酒,夜晚必须在司机班值守,不得私自外出。车辆管理办法
第六章 车辆维修
  第二十三条 所有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定期维护和保养,发现故障及时修复。
  第二十四条 凡需保养、维修车辆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标准进行车辆装饰。
  第二十五条 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保养。
  1.车辆正常保养和维修由驾驶员填写《汽车维修(保养)单》(见附表2),经厅办公室审批后,驾驶员持《汽车维修(保养)单》到指定厂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发现有超出审批范围的故障,必须报告有关情况,得到批准后方可维修;
  2.车辆需大修或修理费较高时(超过5000元),驾驶员需填写《车辆大件维修申请表》(见附表3)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修理。5000元以上由办公室主任批准,10000元以上由厅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修理过程中厅办公室要加强对维修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最大限度的降低修理成本。
  第二十七条 车辆出差前要做好检修工作,出差途中如车辆出现故障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进行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
第七章 车辆加油
  第二十八条 车辆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
  1.驾驶员填报《加油卡充值申请单》(见附表4),办公室分管人员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签字,报办公室主任签批后财务部门对加油卡进行充值;
  2.车辆加油必须是油卡与车辆相符,严禁给本车以外的车辆加油;
  3.对车辆油耗进行每月公示,公示每辆车的行驶里程、用油量和油耗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出车过程中加油卡余额不足或无法使用时,报经厅办公室同意后可在规定金额范围内对车辆进行加油。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驾驶员在出车过程中若出现交通事故,应立即向派车部门报告,同时向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
  第三十一条 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修。
  第三十二条 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三十三条 车辆要按交通规则行驶和停放,因违章被交警部门处理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四条 因驾驶员自身原因车辆没有年审,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事故赔偿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等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