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是为规范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行为,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充分发挥公务车辆在服务国家和社会事业中的作用,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的。
第二章 驾驶员的管理
车辆管理办法
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 具有从业资格;
2. 熟练掌握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并能胜任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要求;
3. 具有安全驾驶和文明驾驶的良好的道德素质;
4. 具有熟悉所驾驶路线和具备独立的应变和判断能力;
5. 具备其他必要的条件。
公务车辆所有权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定期考核和培训,督促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三章 行车安全管理
公务车辆驾驶员应当维护公务车辆的正常技术状态,按照规定对公务车辆进行检修、维护等保养工作。
公务车辆所有权单位应当对公务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及时进行维护和淘汰。
公务车辆驾驶员上岗前应当认真检查车辆,准确填写车辆运行记录,排除车辆故障、不良状态和安全隐患后方可出车。
第四章 用车管理
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公务需要,优先考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先进、环保的方
式。
确定公务车辆的使用,应当按照节约用车、安全用车、方便用车和规范用车的原则,对公务车辆的使用原则、范围、次数、期限及目的地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控制,防止滥用。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或外出旅游的,应当提前报批;超过使用公务车辆的期限或者规定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按规定或合同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问责
公务车辆所有权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建立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的制度,加强公务车辆的日常管理,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公务车辆管理中的违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给车辆或公共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河南省公务车辆驾驶员管理办法》(豫交办发〔2003〕72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