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1996.06.03
【文 号】公安部令第28号
【施行日期】1996.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车辆管理办法∙【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部分条款的决定(2003)[失效](发布日期:2003年8月29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陶驷驹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动车驾驶证和驾驶员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的人员,须依照本办法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全国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以下简称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以下简称学习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以下简称临时驾驶证)。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持证人的身份证件号码、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长期住址、国籍、准驾(学)车型代号、初次领证日期、有效期和管理记录,并有发证机关印章、档案编号和持证人的照片。临时驾驶证还应记载有效区间。
  机动车驾驶证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六条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的车辆及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为:
  准驾车型代号 表示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车辆的代号
  A  大型客车  B、C、G、H、J、M、Q
  B  大型货车  C、G、H、J、M、Q
  C  小型汽车  G、H、J、Q
  D  三轮摩托车 E、F、L
  E  二轮摩托车 F
  F  轻便摩托车
  G  大型拖拉机 H
  H  小型拖拉机
  K  手扶拖拉机
  L  三轮农用运输车
  J  四轮农用运输车 G、H
  M  轮式自行专用机动车
  N  无轨电车
  P  有轨电车
  Q  电瓶车
  第七条 驾驶证有效期六年。初次领取的驾驶证第一年为实习期。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二年;临时驾驶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申请、考试、发证
  第八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向长期居住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向暂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身体条件:
  (一)申请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其他车型驾驶证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0.7或对数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二)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三)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期间的;
  (四)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第十一条 初次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年龄:
  (一)申请大型客车、无轨电车学习驾驶证为21至45周岁;
  (二)申请大型货车学习驾驶证为18至50周岁;
  (三)申请其他车型学习驾驶证为18至60周岁。
  第十二条 需要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在暂住地申请的还应交验暂住证(暂住期为一年以上),外国(地区)人还应交验居留证件(居留期为一年以上);
  (三)初次申请大型客车学习驾驶证的,由省级车辆管理所按公安部规定审批;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三条 持有驾驶证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申请学习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增驾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
  (三)申请增驾大型客车、无轨电车的,须具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增发学习驾驶证。对持增驾学习驾驶证并掌握驾驶技能的,经考试合格的,换发驾驶证。
  第十四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复员、转业、退伍人员交验居民身份证和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三)现役军人交验军人身份证件和省军区以上证明;
  (四)交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
  (五)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五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连续居留六个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三)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
  (四)接受身体检查。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第十六条 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
  (三)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四)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