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管理规定
由于集团公司正处于成立阶段,为达到公司和私车所有人互惠互利的目的,公司决定对公司员工因办理公事使用汽车所有权人给予一定的补贴,以提高日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私车公用的管理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双方同意,并与公司签定《私车公用协议》的私车公用车辆的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私车公用是指本公司人员,将其私有汽车用于公务活动,私有汽车必须是各种手续完备、已交纳机动车交强险、车上人员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相关费用、安全性能良好,能确保行车安全、正常行驶的四轮机动车辆。
第三条本公司员工因用私有车辆在一定区域内(昆明市)从事公务活动的,其费用实行按月支付。
第四条 私车公用长途用车(出昆明市)时由公司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出车回来后,驾驶人员应如实填制出车里程数,并报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则应在事后及时补填出车单。
第二章私车公用的补贴和费用负担
第五条 私车公用补贴标准:市内按月一次性补贴每月1000元,则不再另报销油料费、泊车费等;外地出差按照1元每公里补贴燃油费,若车主为当事司机,因违反交通事故、车辆管理规定致使行政处罚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人员伤残的修理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据办理的车辆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本公司不予承担。若车主并非当事司机因违反交通事故、车辆管理规定致使行政处罚的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毁损、人员伤残的修理费、医疗费、护理费等,依据办理的车辆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由相应责任人承担。本公司承担因公出差时的车辆通行费、泊车费。
第六条 公司办公室根据需要和可能调配车辆。
第七条 补贴和报销要求:私车公用驾驶人员应提供补贴申请单、派车单及与拟补贴金额相同的油费发票或其他发票(发票开具本公司台头)、车辆通行费、泊车费发票等凭证,在出差回来后及时补贴和报销。
车辆管理办法第八条 补贴和报销程序:车辆所有人根据办公室开具派车单上的里程数填制补贴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公司办公室应核对车辆行驶里程是否真实客观;财务部门应核对补贴和报销手续是否完备。
第九条 私车公用原则上规定:以车定人,车主开车。由申请人(车主)专人专管专用,特殊情况下,由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协商调派。已申请私车公用的人员无特殊需求,不得再使用公司其它车辆,不允许报销私车公用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
第十条 属私车公用车辆,必须按时向车辆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交纳相关规费,车辆一切规费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私车公用车辆在因公外出情况下,违反交通法规的费用承担参照本办法第五条。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办公室为私车公用管理办法的归口部门,办公室拥有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