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庇护环境,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送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峻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平安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方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鼓舞汽车报废更新,详细方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实行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背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采取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采取资历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历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历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历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该符合有关法律、行政规矩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规矩定为普通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须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车辆管理办法    (四)年回收拆解实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庇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该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 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别状况下,可以适当延伸,但延伸的时光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历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历认定书》后,应该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方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历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记下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该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历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 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需严格依照本方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矩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举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准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该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实》,并告诉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实》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实》。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实》,向汽车注册记下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记下。
    《报废汽车回收证实》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实》。
    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准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该逐车记下;发觉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该准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需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该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需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该遵守国家环境庇护法律、规矩,实行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常常性的监督检查,发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该立刻告诉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历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