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车辆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企业员工用车的需求、完善公司福利制度,增强企业凝聚力,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 
2.1 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董事长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2.2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其产权须为员工本人或配偶,且车辆各项手续健全(须购买交强险、第三者 责任险、车损险)、安全性能良好。 
2.3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补贴指公司为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员工因私车公用而给予的补贴,由两部分组成: 
2.3.1 油费补贴: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用于日常办公用的私家车的油料费补助;
2.3.2定额补贴:指公司为员工提供的,用于办公用私家车日常消耗的各项费用补助。 
2.3.3 车辆补贴(含油料费、路桥费、保险费、保养费、年检费、停车费、洗车费等)由享受补贴人员每月限额贴票报销。 
三、适用对象    具备驾驶资格且在交警部门未有主要责任事故记录的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该补贴:  3.1 凡公司主管级(含)以上正式员工(不含代理期,代理期按原级别享受补贴)且有继续在公司长期(3-5年)任职的计划;  3.2 其他特殊人员经董事长特别批准的。  3.3 驾驶外租车辆的员工不享受车辆补贴福利。  3.4符合上述条件的且已经董事长批准的,须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承诺函》,规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四、职责划分  4.1 “私车公用”归口管理部门为人事行政部,主要负责资格审查及标准审核; 4.2 “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报销工作由财务部负责。
五、补贴标准  5.1 本办法中所指车辆补贴标准详见下表:(单位:元/月) 5.2 本补贴中所指补贴的油费补贴随市场行情、享受补贴人员的级别、工作及实际用车情况,由人事行政
序号 职级 油费补贴 定额补贴  合计 备注 
1 副总级 3500.00 1000.00 4500.00 工程类、资源类、市场类  3000.00 4000.00 其他类 
2 总助级 3000.00 4000.00 工程类、资源类、市场类  2500.00 3500.00 其他类
3 分支机构经理级 2500.00 3500.00 / 
4  部门经理级、  分支机构副经理、具有独立管理职能的部门副经理级 2500.00 3500.00 工程管理部、资源管理部、市场经营部  2000.00 3000.00 其他部门 
5 部门副经理级、 分支机构部门经理级 2000.00 3000.00 工程管理部、资源管理部、市场经营部  1500.00 2500.00 其他部门 
6 项目经理级、 分支机构部门副经理级 2000.00 3000.00 /
7 项目副经理级、 分支机构项目经理级 1500.00 2500.00 /
8 分支机构项目副经理级  1300.00 2300.00 /
9 主管、组长 1000.00 2000.00 /
10  分支机构主管、组长  500.00  1500.00  /
部负责调整,并及时将调整结果通知财务部及享受车辆补贴人员。 5.3 每月超额部分的车辆使用费由享受补贴人员自行承担。  车辆管理办法
六、 实施细则  6.1符合补贴要求的员工须个人以签呈形式向公司提起申请,经董事长签批后报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备案。  6.2备案后由享受补贴人员以正式合规的发票经财务部审批后按月限额报销,逾期作废。  6.3享受补贴人员在车辆使用和保管期间如发生车辆被盗的,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不 再给予补贴。如重新购买后且符合公司车辆补贴申请各项要求的,自签批生效起按新核定的补贴标准报销。  6.4 享受补贴的车辆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停用时间不超过三天的(含)可正常享受当月补贴;如超过三天的,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当月补贴。  6.5 凡由公司统一配置车辆、驾驶员的员工,将不再享受补贴福利;如员工放弃配置车辆选用自购车辆 的,经董事长批准后,按其岗位级别享受补贴。  6.6 所有享受补贴的车辆,须于每年购买保险后的第一周内提供驾照、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件交人事行政部复印存档。
七、其他规定    7.1 享受补贴的员工因工作发生岗位异地调动时:  7.1.1如个人自愿将车辆迁往工作地的,补贴标准按上浮两级标准执行。 7.1.2如个人不同意将车辆迁往异地的,补
贴自异动生效之日起取消。    7.2 享受补贴的人员,除车辆常用地区内往来火车站、机场的交通费用可报销之外,不再报销任何市内交通费用。    7.3享受补贴的员工,该车辆必须是以服务员工本人在公司的工作之用为主,不得借故出租、转让该车辆。  7.4享受补贴的车辆在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车辆出现任何的违章行为均由车辆所有权人自行承担,与公司无关。 
八、附则  8.1 本办法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拟订,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8.2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人事行政部所有。 8.3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