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办车辆管理制度_编办车辆管理制度规定
编办车辆管理制度篇1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开支,保障重点,合理有效地使用车辆,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配备、购置和处置
  第一条 实行总量控制、多废少增、逐步减少公车数量制度,因工作需要购置和更新车辆,必须有相应的报废车辆,要在单位有车辆空编的前提下提出购车申请,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按规定的价格、排量竞价购买。否则不予增加。
  第二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车辆配备,严格按排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国产车标准执行。
  第三条 所购车辆按照权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后,由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所使用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由综合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办领导批准后,按规定程序
处置报废,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二、车辆的使用
  第五条 严格执行车辆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提高扩大车辆适用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车辆的使用遵循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第七条 当遇有重要活动,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统筹协调使用。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新配车辆的,五年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统一由综合处办理报废和更新。
  第九条调出单位的领导干部,应及时将车辆交回综合处,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严禁出私车和私自出车。
  三、车辆的管理
  第十一条 办机关车辆归机关所有,统一归口综合处管理。综合处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负
责车辆的'统筹安排使用和维护、修理以及涉车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综合处对车辆要建立管理档案,施行单车核算管理,并坚持公车耗能公示制度,每季度要按照单车行驶里程、耗油、维修等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公示。对耗油和维修费用较高的车辆要及时查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 严格车辆派遣制度。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实行公务用车统派统管办法,杜绝公车私用或出私车。省内因公务用车(含京、津)或到外省、市出差带车,需用车人提出申请,由综合处填统一安排,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严禁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借给他人或换用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节假日车辆管理规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其他公务车辆一律定点封存,钥匙交由综合处集中管理。未按规定封存的发生盗、抢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实行公务车辆统一保险、定点维修和加油。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坚持定期维修保养。车辆一般性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司机班长核查报综合处主管负责人同意
并开具《车辆维修保养单》,到定点修理厂维修保养。车辆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应由综合处提出专项报告,经办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财务核算。
  四、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处长和分管副处长对驾驶员和车辆进行具体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协助综合处做好对汽车驾驶员及车辆管理的工作。
  第十八条自觉学习和遵守交通法规,加强交通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做到文明驾车,安全行驶。
  第十九条 建立车辆安全活动日制度。一般情况下每月用半天时间由车辆管理人员组织汽车驾驶员学习《交通法》和上级有关文件、通报,交流安全行车经验;切磋疑难故障的排除技术;总结、通报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管理参照办《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每年一月份签订办《汽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因公到外地执行任务时,按规定领取出差补助,按每月实际安全行驶里程(每公里0.10元)计发。
  五、违章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人员利用车辆安全活动日时间通报车辆违章情况,对司机本人不遵守道法造成的违章由司机本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发生事故和交通事故时,驾驶员首先应保护现场、联系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同时通知办综合处,由综合处进行处理,并填写《车辆事故报告表》
  第二十五条 因出私车、违章操作、酒后驾车等个人原因发生事故的,按照《交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汽车驾驶员工作守则
  2、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汽车驾驶员安、全承诺书
编办车辆管理制度篇2
  为了加强机关车辆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结合编办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使用范围
  (一)编办领导公务用车;
  (二)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来我市检查、指导、调研工作用车;
  (三)县级非领导、离退休干部特殊用车;
  (四)编办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紧急、特殊情况用车;
  (五)财务管理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用车;车辆管理办法
  (六)编办领导批准用车。
  二、调度
  (一)车辆调度要本着保证编办领导工作用车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统一调度;
  (二)未经车辆主管人员或综合科长同意,用车人不得直接驾驶员要车;
  (三)编办领导临时应急直接向驾驶员要车的,驾驶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车辆主管人员或综合科长;
  (四)车辆出市的,用车人须提前一天通知综合科,由综合科根据车辆情况,及时做出相应安排;
  (五)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参与婚丧嫁娶活动。
  三、维修
  (一)按照市政府采购制度的统一要求,实行定点维修。
  (二)车辆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提前通知车辆主管人员,并会同车辆主管人员一道拿出具体维修意见,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经综合科长审核,报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维修。
  (三)修车时,驾驶员要全程监督。更换零部件的,车辆主管人员要到场,严格杜绝假件、废件上车。维修换掉的废件交车辆主管人员。
  (四)外出车辆的修理。车辆外出途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综合科,经同意后方可维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五)严禁未经批准擅自修车和购买汽车零配件。
  四、养护
  (一)驾驶员要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工作需要,坚决杜绝带故障行车。要保持车辆的整洁。
  (二)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在办公区。对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担全部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