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纠正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省行政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按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正县(处)职领导干部每人定编1辆工作用车,其他副职按工作实际需要与工作量定编,原则上每2人定编1辆公务用车。市委、市政府副职领导可根据需要适当增配。
(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配置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由所在单位调用。
(三)其他市直单位业务工作用车编制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数确定。副科级以上独立核算单位,机关人数在20人以内的定编1辆,20人以上50人以下定编2辆,50人以上的定编3辆。编制属主管部门,办事机构分布在乡镇、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增编1辆。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财力情况,逐步改善用车条件,原则上定编2辆,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计算车辆编制时,已定编领导工作用车的领导干部,在定编业务工作用车时,不重复计算机关人员编制数。
(六)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等执法执纪部门办案业务工作用车的定编,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装备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公安、法院、检察院可按编制人数每81辆定编。
(七)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兼职领导车辆编制计算在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被减少的领导职数和被撤消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制要重新送审核定。
(八)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超编车辆交政府统一调配。
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其他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配备的特种车辆,在单位编制数以内的,允许配备;超过编制数的,需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增加编制数后才能配备。
(九)编制车辆配置标准。正县(处)职以上领导干部使用排气量在2.0升以下(含2.0升,下同)、价格在25万元以内的小汽车;副处职领导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在20万元以内的小汽车;科局级单位使用排气量在1.8升以下,价格在18万元以内的小汽车,原则上以价格控制为主,鼓励使用小排量汽车;科局级以下二级机构主管单位参照本办法使用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小汽车。
因特殊公务需要,确需配备超过上述公务用车配备标准的,经市公车用车管理办公室、市廉洁自律办签署意见后还必须报株洲市控购办、廉洁自律办审批。
(十) 上述公务用车定编和配置标准是可配车辆的最高标准,不是必达标准。各单位具体配备公务用车的数量和标准,要根据单位财力状况和实际需要确定。
车辆管理办法
(十一)  编制内车辆添置、更换,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一采购,由市交警队负责审核、上户。
二、车辆使用管理
(一)成立由市政府、市财政局、市交警大队、市廉洁自律办组成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办公室设财政局内。
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办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正常的购置报批手续;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定编和审批资料的档案。
2 负责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编、配备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及规定控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上户办证工作。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核定。定编后的车辆,配发《AA市公务用车定编证》。《AA市公务用车定编证》实行一车一证;不能交叉使用,不得
转让。
(三)须使用财政资金购置车辆时,由单位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提出预算申请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公务用车编制情况和当年年度预算额度,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车辆的,须报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经对申请单位的车辆编制、资金来源、车型、排气量等购车标准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方可购买。
(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五)经批准购买的公务用车,单位凭《湖南省购买小汽车准购证》到公安交通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证照等相关手续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申办《《AA是公务用车定编证》。
(六)编制内的公务用车的调拨,一律由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拨。
(七)公务用车的转让、变卖,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按原购车资金来源渠道处理,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拍卖收入归所属单位。
(八)车辆报废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凡符合报废条件的车辆,在交警部门鉴定证明后,由市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交回收(拆解)专营单位统一进行回收。
单位凭《AA是公务用车定编证》和《湖南省汽车报废更新技术鉴定凭证》到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和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核减车辆编制和注销机动车行驶证等有关手续。
(九)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维修、车辆保险等费用,按照《AA市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06年全市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工作的通知》(醴政采办[2006]1号)执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置、更新小车及维修等费用由单位自行解决。
(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的使用、安全、油料及维修等方面的制度,切实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努力降低使用费用,尽量延长使用寿命。要从严掌握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不准从事非公务活动。严禁公务用车从事对外出租等经营性活动。严禁编外私车公用等变相增车及公费负担费用的行为。
三、车辆更新原则和对违规购车的处理
(一)市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5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5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经费由财政负
担;部门公务车辆确需更新的,须按程序报经同意后方可购买,经费自筹;对全额拨款且自筹经费来源的单位用车,市政府予以调配使用。
(二)车辆定编后,对现已配备车辆超过编制数的,由市政府调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