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办法
  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用车工作,提高执法执勤车辆的管理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应制定规范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下面为大家了有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管理,严格用车纪律,提高执法执勤用车使用效率,根据《义乌市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义乌市市级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各执法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规定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各单位需配备、调整和更新公务用车的,须书面报告我局,经同意后再按有关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所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统一纳入本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不得违规或超量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二、执法执勤用车由单位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实行统一派车和登记制度,车辆钥匙由专人进行保管。要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的动态监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对执法执勤用车适时安装GPS定位系统。
  三、 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实行“四统一”管理办法,即“统一标识、统一停放、统一加油、统一维修”。
  (一)统一标志。所有交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要按行业有关规定格式喷涂执法车辆标志图案。
  (二)统一停放。非工作时间和无公务活动,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回单位停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停放过夜的,须提前向单位 ___报告,并确保泊车安全。法定节假日期间,除计划安排的值班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封存在指定的停放地点,无故不得动用封存车辆,如确需动用封存车辆的,须经单位 ___的同意。
  (三)统一加油。实行持卡定点加油。特殊情况需在外加油的,报销时须有用车人员签字说明理由,否则不予报销。
  (四)统一保养和修理。车辆保养和修理由各单位的办公室或指定的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各单位要按规定明确车辆保养或车辆修理点,原则上不得在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保养或维修。驾驶员应根据车况提出维护保养或车辆修理要求,由单位统一开出维修(保养)委托单,安排车辆到指定地点进行维护保养或修理。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要严格按委托单上的项目执行,不得随意进行变更。
  四、车辆费用的报销和结算。
  执法执勤用车发生的过路费、停车费、车辆维护保养费、保险费等车辆费用实行按月报销。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由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指定人员统一进行结算,驾驶员不得经办车辆燃油费、保养和维修费的结算手续。
  五、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应确保执法执勤公务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和个人捐赠车辆;
  (三)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用于上下班、一般性公务活动及其他私用行为;
  (五)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六)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七)转移、转嫁执法执勤用车费用;
  (八)用公款支付或向管理服务对象和其他关系人报销、索要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交通费用;
  (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六、 要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和教育,确保执法执勤用车行驶安全。严禁将车辆交给或借给他人使用;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开车、超速行驶及其他违法驾车行为,如因违章违法而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七、执法执勤用车正常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先作应急处理,迅速与单位联系,事后要提交事故报告。因驾驶员主观过错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事故的性质由驾驶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者,除由司法机关查处外,予以开除公职、或解聘处理。因应急公务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可给予适当补助。
  八、执法执勤用车进行报废处置须按严格规定程序执行,并及时办妥有关报废、资产注销手续。
  九、车辆费用的公开。各相关单位每月要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在单位公开栏等显著位置公开车辆费用,接受众监督。车辆费用要按单车进行核算和公开,公开情况要细化到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并同时公开项目的本月数、本年累计数以及车辆行驶里程、百公里行车油耗等车辆运行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