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车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租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91号)、《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改领〔××〕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 路社区、 路社区、 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的公务出行,不再派遣使用公务用车。在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再申请使用公务车。
(一)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车辆: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应急及行政执法等公务;
4.前往飞机场、火车站接(送)站;
5.前往基层开展扶贫、调研活动。
(二)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1天,市外用车需提前2天,大型活动需提前3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青梅路社区
、京兆路社区、六四〇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申请租用车辆:
(二)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租车:
1.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2.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3.须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三)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1天,市外用车需提前2天,大型活动需提前3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租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原则
(一)优先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租车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二)紧急情况需要出车的,由局办公室主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局机关中层干部及普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具有营运资格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紧急情况或同行人员2人以上可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或租车予以保障。
(四)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路径和目的地,不得公车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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