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庆市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三条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费用包含停车场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向停车场内外明示,以便市民了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停车场的收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收费系统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停车费收据,并将收据置于明显位置,以提供给车主查验。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定期对停车场内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和车主的安全。
第九条市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供市民免费使用。
第十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机制,接受市民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区域、停车时间、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法办理申请,并告知市民。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以及不同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停
车费收费牌匾或告示牌,标明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和缴纳
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提供便利的收费方式,例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形式。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和车主应保持相互友好的沟通,共同维护停车秩序。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缴费窗口,并保证车主缴费的便利性和顺畅性。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不得向车主索取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车主应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车主可持停车费收据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提供停车服务质量的退款。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条大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停车费收取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依法予以处罚,并可能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对故意或重大违反本办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大庆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市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