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道路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制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第二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从事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车辆;
2.有正常的运营资金和安全保证;
3.有与所从事运输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对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管理,保证运输安全;
5.其他与所从事运输业务相关的条件。
第六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安全工作,确保运输活动的安全可靠。
第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管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经过必要的培训和考核,满足工作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适量的安全设备、设施和工具,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装备。
第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进行运输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车辆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运输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6.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
7.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运输时间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改变路线或者超时运行;
8.严格控制车辆载重和乘员数量,确保安全运输;
9.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和设施,满足运输安全要求;
10.运输过程中,应当加强运输车辆和货物的监管,防止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问题的发生;
11.依法履行运输合同,确保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活动中涉及特种运输车辆的,应当按照特种运输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操作,保证特种运输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和应对措施,确保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最小化。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部门依法对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道路运输企业,可以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2.要求限期整改;
13.暂扣违法车辆或者暂停违法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14.或者收缴违法所得;
15.吊销、注销相关许可证;
16.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一年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