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渣土车)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渣土和砂石运输的车辆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渣土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输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部门协同监管,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确保渣土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渣土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渣土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保障渣土车管理工作经费,推动渣土车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第五条 交通运输、公安、环保、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渣土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六条 从事渣土运输的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和相应的运输设备;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运输企业应当对其所属渣土车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密闭装置等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 渣土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车辆管理办法
(一)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三)车辆外观整洁,设施设备完好;
(四)具有密闭装置,能够有效防止渣土抛洒、滴漏;
(五)具有卫星定位系统,能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况。
第九条 运输企业应当对其所属渣土车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第十条 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渣土车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培训、考核,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一条 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城市规划、交通状况和渣土产生量等因素,合理调配运输车辆,确保运输效率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