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6号)、《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全资、控股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使用企业资金购买,或接受捐赠的车辆,包括各种小轿车、客车、货车等。
第二章 车辆配置
车辆管理办法第三条 企业须取消与本企业经营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按照“分类保障、厉行节约”的原则,经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条 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服务(生产)、商务接待、执纪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第五条 企业须在核定的车辆配备数量内,合理控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新购置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3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新购置的车辆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企业应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辆。
第六条 严格规范企业租赁车辆管理。通过租赁车辆保障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视同企业配备车辆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租赁车辆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第七条 企业严禁超标准配置车辆,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不得购买或者更换车辆。
第三章 车辆使用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擅自将企业车辆借给外单位或借给他人驾驶;严禁任何外单位和个人车辆挂靠企业。第九条 企业车辆使用实行统一调度管理,用于企业业务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企业所有用车,均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详细登记其出车情况,记录内容应包括车辆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部门)、用车事由、取车路码、交车时间、交车路码、加油情况、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等信息。同时,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车辆行驶、停放等情况进行监控。
第十一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用车费用预算管理。须将车辆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等规定和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各类车辆应按规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车辆应封存停驶。如确因工作需要派车的,必须严格履行派车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须明确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并切实加强对驾驶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切实加强车辆的安全使用、运行维护、成本核算等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法规行驶,确保交通安全。违反交通法规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驾驶员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需要制定相应的车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车辆内部控制规范,并遵照执行。各企业制定的车辆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须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纪委备案。车改后企业车辆的新购及更新,需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十六条 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企业要将车辆使用制度和管理情况等纳入企业事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参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