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总运[2015]15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局设备监造管理,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调整铁路机车车辆验收管理体制的通知》(铁总劳卫〔2014〕31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局对机车车辆等铁路装备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含电务车载设备,下同)的监造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造是指由铁路局监造机构专业人员代表买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合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及总公司相关要求,在机车车辆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对生产过程和实物质量实施必要的核查,并对产品的符合性做出专业判断。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监造对象包括:总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铁路局所属柳州车辆厂、广州铁道车辆厂、沈阳客车厂、金鹰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比照办理,下同)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国铁控股合资企业、委托国铁运输管理的国铁非控股合资企业所采购的新造及委托路外企业维修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进入国铁路网运行的路外企业自备铁路机车车辆及其重要零
车辆管理办法部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铁路机车车辆产品原则为列入《铁路机车车辆目录》(国铁设备监〔2014〕19号附件1)的各类铁路机车、动车组、客车、货车,以及轨道车、铁路救援起重机、铺轨机和架桥机(组)车辆、接触网作业车和大型养路机械等自轮运转特
种设备及其重要零部件。
第六条监造人员签认的铁路机车车辆整车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买方产品接收、上线运行、运用车统计及财务结算的依据,零部件竣工移交记录作为产品买方(最终买方)接收的依据。适用范围内的产品未经监造的,机车车辆整车(机)不得上国铁线路运行,零部件不得装用。
第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的质量责任。买方对机车车辆产品实施监造,不代替、减少或免除生产企业的任何质量责任和义务,且买方监造不承担任何产品质量责任。
第八条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等采购人在与生产企业签订采购、维修合同时,应明确生产企业须为监造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包括监造期间必要的办公场地、设施及检测计量器具、文件资料和信息等。
第二章机构职责及人员要求
第九条铁路局监造管理职责应包括:
(一)代表总公司负责管理辖区内机车车辆产品监造业务,承担相应监造履职责任。
(二)组织完成相关机车车辆产品的监造任务,确保监造工作质量。
(三)负责落实总公司机车车辆监造管理的相关规定,保持监造工作的相对独立,确保监造机构和监造人员认真履行买方代表的职责和义务,确保核查结论客观、真实、公正。
(四)负责辖区内监造项目部的指派、组织和管理工作。对于总公司、铁路局等单位机车车辆产品的重要的、长期保有较稳定的制造/维修业务的供应商,铁路局原则上应派出人员数量、构
成、专业配合相对稳定的监造项目部。
(五)负责监造人员的考察、聘用、培训及任免工作。负责监造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办理技术职务聘任手续。
(六)负责监造人员的劳动合同、人事档案、工资、社会保险等管理,以及相关生活福利待遇等保障工作。
(七)负责设备监造处的专业评价。
(八)制定监造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设备监造处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按照总公司及铁路局相关要求,规范管内监造项目部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监造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编制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作业指导书),指导监造项目部具体实施产品监造工作,完成各项监造任务。
(三)建立实施巡视检查制度,对监造项目部监造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监造项目部及其人员日常评价及考核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监造项目部的创建和检查、考评活动。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的推荐、选拔、培训、考核、任免工作。
(六)加强监造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监造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交流、协作和人员交流等活动。
(七)做好与相关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沟通反馈,参加管内监造项目部和企业的重要沟通会议;统计、汇总、分析管内监造工作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公司相关部门反馈。
(八)按照相关规定,协调、配合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监造项目部及监造人员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监造项目部工作职责应包括:
(一)遵循科学、公平、公正、规范、诚信的原则,履行合同(协议)规定的监造义务,按照总公司和铁路局的相关规定开展监造工作。
(二)拟订相关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细则。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方式,对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核查。
(四)规范行使对工序产品和竣工产品的签字确认权。
(五)按照规定签发产品/工序暂停接收通知书,要求生产企业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六)按照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相关方反馈、报告相关监造信息。
(七)按照规定规范开展监造项目部内部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八)对从工作中获取的与监造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应遵循有关保密的约定和规定。
第十二条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及相关专业大学本
科及以上学历、工程师及以上资格。设备监造处处长和副处长、监造项目部主任和副主任一般应具有五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监造代表一般应具有三年及以上专业工作经验,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监造项目部监造人员一般应具有机车车辆产品设计、工艺、制造、检修、质检等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熟悉所监造产品的结构、原理、性能、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能够准确判断和正确处理监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和问题。铁路局新聘监造人员应经设备监理行业组织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设备监理专
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十四条监造机构和监造人员在监造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活动,不得获取任何可能影响监造公正性的利益。
(二)不得签认存在缺项、数据不符、质量缺陷未消除的记录,不得出具不实的监造报告。
(三)不得随意改变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未经总公司允许,监造机构不得承担监造范围之外的设备监理、监造业务;监造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其他设备监理、监造单位。
(五)不得泄露买方和生产企业申明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三章监造范围及核查方式
第十五条监造范围包括机车车辆整车及重要零部件,具体监造范围见《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监造范围、产品核查方式及外购产品复核范围》(附件1)。
第十六条对纳入监造范围的产品,监造项目部均须按规定对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必要的核查(以下分别简称过程核查和产品核查)。
第十七条过程核查的方式包括对事先确定的文件见证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停止见证点(H点)进行见证,以及对产品关键工序、特殊过程进行定期巡视和对其它工序进行不定期巡视:
(一)文件见证点(R点):由监造人员对产品生产所涉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