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XX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车辆管理
第一条  车辆的日常调度、使用、维修、保养、油料配备,按车辆产权所属关系,集团公司办公室所属子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  车辆每年的年检和交通事故处理等,由车辆所属单位办理,并登记备案。
第三条  车辆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按车辆产权所属关系分别支付。
第四条  公司领导用车相对固定,并配备专职驾驶员。集团公司领导因工作需要自行驾车的,经集团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可在市域范围内自行公务驾车。所属子公司领导因工作需要自行驾车的,由所属子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并上报集团公司审议,经批准后方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驾车。
第五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可统一调度使用全部车辆。调度集团公司办公室应提前通知车辆所属单位。所属车辆管理办法各单位应树立全局观念,积极配合,自觉服从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
第六条  各部门、科室工作用车时,应与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联系,不得直接指派用车。未经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同意出车的,视为私自用车。凡私自用车的,除补交规定费用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分,如发生事故则由私自用车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七条  车辆在未出车情况下,应统一入库停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指定地点停放的,须经领导批准,认真填写《汽车停放地点登记表》,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案。严禁在住宅小区等公共场所停放过夜。
第八条  本单位职工因私借车和外单位因公借车应从严掌握,须事前向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借用
第九条  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如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或由此引发事故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承担所有责任及费用。
第十条  各车辆用油时,应到定的加油站加油。出长途车确须在市外加油时应在正规加油站加油并开具正式发票,返回后登记报销。 
第十一条  驾驶员含领导自驾车)每月底应向办公室填报行车公里数,车用汽油与公里数
挂钩。办公室每月对公司所属车辆行车里程、油耗、维修费用、安全事故等进行统计,每季度上墙公布、考核。
第十二条  车辆维修保养实行定点制度,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一车一卡,详细记录。
第十三条  车辆需要进行修理或购置必要配件的,应先由驾驶员提出报告,填写《车辆维修申报单》,经办公室初审后,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驾驶员按指定的修理厂商和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修理或更换。要实行司机候车监修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和换件真实可靠。如需扩大修理范围或更换修理项目的,须重新报批。
第十四条  非上班时间,若车辆遇特殊情况必须立即修理的,驾驶员必须事前进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填《车辆维修申报单》。未经审批的修理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五条  车辆出车在外遇有故障必须进行修理时,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经同意后可在就近的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要有正式发票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做到勤擦洗、勤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及时审批、及时修理,保持车况良好,办公室定期作好抽查。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致
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维护费由驾驶员个人自负50%;如无特殊情况先修车后审批或弄虚作假,不予报销相应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十七条  公司所有车辆实行专人专车保养责任制。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办公室,不得带病出车。要加强车辆的正常保养,按规定及时作好车辆的年检,保持车况良好。
第二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八条  汽车驾驶员按人事权归属关系由集团公司和所属各子公司办公室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员每天应准时到办公室上班,若无任务,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条  公司领导公务自驾车辆及领导出差期间,驾驶员应照常到办公室上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如有事不能上班,应按规定提前请假。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应保持通讯畅通通讯工具不通又无正常理由的,视情批评教育或扣发当月个人工资的10%。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未按规定停放入库、私自出车的,每发现一次给予50元。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违反派车程序、入库停放、借用管理等规定,造成公车被盗被损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下岗处理。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行车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各项规定,确保行车安全。执行出车任务时若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交警部门,积极配合交警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经交警部门裁定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根据责任大小和实际情况,作处分和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构成刑事责任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度派车的,或用车人反映服务态度不好且情况属实的,扣除当月的里程补贴,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劝退。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应认真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驾驶水平,自觉遵守有关职业道德。
                         
第三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