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方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平安,不断提高后勤保障实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平安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约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采取“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详细管、办公室举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平安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则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暂时公务用车;做到平安正点,做到服务热烈,做到节约高效,做到各方惬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状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根据本方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根据目标管理考核方法举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平安教导。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则制度,准时传达有关车辆平安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平安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平安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实行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状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准时举行批判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按照工作需要、车辆技术情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准时提出车辆购置方案。
    (六)车辆报废。
    按照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情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
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根据藏匿、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挑选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方案,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根据本方法的相关规定担当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全部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需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根据《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需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按照“藏匿、公平、透亮、合理”的原则,根据《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理的车辆,必需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全部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状况。相关人员应准时到达现场,帮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修理。
    根据准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约支出的原则和车辆修理的规定实施。 车辆管理办法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修理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应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把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情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仔细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状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准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仔细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惩罚。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平安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规矩及有关规则制度。
    (二)乐观参与政治、业务、平安、学习活动。
    (三)听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仔细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惜车辆,保持车容干净,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考究职业道德,做到平安、正点、热烈、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仔细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好汉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平安、正点、热烈、车容干净。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暂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需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实”;
    3、必需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