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机动车辆管理工作,保证车辆的正常维护和使用,严格控制车辆各项费用支出,确保车辆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行政部和各区域、各公司综合部(办公室)为本级车辆管理部门。应设置专(兼)职车辆管理岗位和人员,具体负责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车辆调度、新车入户、旧车报废、车辆维护与保养、油料、车辆保险、年审、事故处理、车辆档案等管理;负责加强驾驶员安全学习、教育、评价、执照审验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各区域及所属公司购置、租赁的车辆及经批准由公司支付费用的个人车辆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四条成立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分管车辆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由综合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运营部门、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运营部,主任由安全运营部部长兼任,副主任由综合(行政)部(办)主任兼任。
第五条车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每季度召开1次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
2、定期通报车辆交通安全和有关情况,分析车辆交通安全形势;
3、研究制订预防车辆交通安全事故的措施;
4、提出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5、决定车辆交通安全及对驾驶员考核评价事项等。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办法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安全行车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车辆年度、月度安全目标和措施的制定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
3、做好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评价、岗位责任制的落实和安全责任状的签订工作,贯彻执行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4、抓好驾驶员劳动纪律和日常安全行车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分析影响车辆安全的各类问题和事故隐患,查处、制止各种违章行为,并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5、合理安排出车次序,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填写各类车辆管理表及行车记录。
6、定期组织车辆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车况、加油、维修、保养等,严格控制费用,节省开支。
7、定期做好车辆及驾驶员的检审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8、负责处理行车过程中的突发事故,做好交管部门的协调工作;事故后,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七条车辆购置应事先填写《固定资产购建审批单》并报集团董事长批准。新车入户后,车辆管理部门
即建立车辆档案并填写《车辆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车辆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包括:车辆登记证正本、车辆购置税正本、行驶证复印件(正本随车)、保险单(保险卡随车)、驾驶证复印件(正本随驾驶员)以及其他车辆档案资料等。
第八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为车辆使用调派部门,负责公司所有车辆的调派,其他部门应服从和配合安排。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本级工程、运营等管理部门,对工程、运营工作中使用车辆进行调度,但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工程、运营车辆的安全管理跟踪检查,监督、核查被授权部门的行车记录、派车登记、取放车辆等相关记录。
第九条车辆证照和驾驶员证件的审验、保险等事务由各级车辆管理部门统一安排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员(或驾驶员)负责办理。车辆管理部门要进行《车辆保险、年检、使用统计表》(见附件13)登记,以掌握相关情况,及时督促及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配备应相对固定,未经批准无特殊原因驾驶员不得私自调换。确因工作需要调换车辆,必须在调换时核查车辆手续、行驶里程、违章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派出车辆进行跟踪检查,提倡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掌握车辆的行驶动向。
第十二条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车辆加油由车辆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或驾驶员),持公司统一办理的加油卡为车辆加油,并填写《车辆加油登记表》(附件4),不得由他人代加;车辆清洁必须在车辆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进行。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部门每月统计每台车辆管理的基本情况,如:行驶里程、加油量、油耗分析等,填写《车辆(月份)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根据数据分析车辆管理情况,杜绝和堵塞车辆管理漏洞。
第十四条各级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工作会议、事故分析会等,每月组织驾驶员学习车辆维护、安全驾驶、交通法规等知识。驾驶员应熟练掌握驾驶技术及车辆知识,认真执行各项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四章驾驶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驾驶人员”指“专(兼)职驾驶员”和“车辆责任人”。“车辆责任人”系指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驾驶集团为各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配备的公务用车,各级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即为配备车辆的指定车辆责任人;“兼职驾驶员”系指有从业资格和驾驶证书,但单位不指定其驾驶固定车辆,能够临时驾驶公司车辆的人员。
第十六条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均应与本单位专(兼)职驾驶人员签订《机动车维护和安全驾驶责任书》。
第十七条专(兼)职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人事关系、职责确定统一归属车辆管理部门。各单位聘用的专(兼)职驾驶员必须持有国家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且须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条例等业务知识。
2、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对拟聘用的驾驶员要在试用期内给予从业资格严格审查,填写《驾驶员登记表》(见附件6)。通过对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业务考试和在试用期内考察其安全驾驶情况,决定是否聘用。
3、对审查合格并决定聘用的驾驶员,由所属区域颁发集团统一印制的内部驾驶资格证书,报集团车辆管理部门备案,安排其驾驶与驾驶证相对应的车辆类型。对在集团工作期间取得驾驶证人员,也需在取得驾驶证满2年以上,方可办理集团内部驾驶资格证书。
4、驾驶员在上班时间内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出车时,要随身携带通讯工具,以方便联络。出车回来,应立即告知车辆管理部门。
5、驾驶员应无条件服从车辆管理部门的派车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如有意见,可事后向车辆管理部门反映。
6、驾驶员严禁私自动用车辆或未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借)他人驾驶(使用)。不得擅自将车辆开回家或公作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