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规范停车场的管理工作,使车辆停放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法官学院停车及停车场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停车场管理员为本办法的执行人。
3.2  安保队长是本文件的检查实施人。
3.3  安保部经理是本文件的监督管理人。
4.术语
5.程序
5.1 停车场安保员负责进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督促停车人员按下列要求停放车辆。
5.1.1进出停车场限速5公里/小时,按照停车场内的交通标志指示行驶。
5.1.2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
5.1.3漏油、漏水的车辆不得进入停车场。
5.1.4车辆停放不得妨碍进出车道和消防通道。
5.1.5车辆做到有序停放,所有车辆车头统一向外停放。
5.1.6车辆停妥后应熄火、关好车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5.1.7任何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内进行妨碍停车场正常秩序的活动。
5.1.8停车人员不得在停车场内维修或冲洗车辆。
5.2  机动车进出实行出入登记制度。
5.2.1未有停车证的车俩(如:送办公用品、设备厂家或相关公司等)进入院内,必须经过院方相关部门允许,方可进入地库。
5.2.2门岗人员严格审核车辆车证信息,并在车辆进入登记表上详细记录,指引告知车辆进入指定区域停放。
5.2.3门岗人员严格审核出库车辆,做好登记工作,严格检查车辆内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如携物出去,必须持院方相关部门开具的《物品放行条》。
5.3  停车场要求
5.3.1为保障停车场(库)的公共秩序及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营造洁净、舒适、安全的停车环境,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制订本制度。
5.3.2机动车进出停车场(库)需服从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动,遵守车库内交通志的定和要求,按照车场交通标识、标线行驶;车辆需停放在车位线内,禁止将车辆停泊在道路或非停车区域。
5.3.3入地下车库车辆请根据本车场限高指示牌提示高度进入,超高车辆禁止入
5.3.4车辆停泊后,驾驶员应关闭发动机,将车门、车窗、后备箱锁好、关严;禁止将贵重物品存放在车内,,保持车库清洁,不准将车内垃圾车库内
5.3.5车辆进入地下车库须按标识驶,车速限于 5公里/时,转弯处或下坡速慢行,严禁超速和超车。
5.3.6严禁在停车场(库)内加油、修车、冲洗车辆,严禁烟火,严禁装载易燃、易爆以及具有强烈腐蚀性、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库)。
5.3.7停车场(库)内禁止装卸货物或堆放物品,禁止兜售或进行其它泊车以外的活动;
5.3.8爱护车库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及各种交通设施,严禁挪用消防等各种设备设施
5.3.9若在内进行清洁和车辆管理办法修,应具操作10处设护栏,以提醒司机慢行或行。
5.3.10安保部负责晚对留夜车辆进行监防工作。
5.3.11在停车场内发车辆刮、蹭及交通事故,当双方应按交通法及事故商解决,
不能解的通法律途决。
5.3.12自觉遵守以上各项规定,由使用人原因造成的车场内设施损坏、车辆的损坏或丢失以及人员伤害,均应由肇事者负全责。
6.相关文件
7.记录
《停车场巡视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