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
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办法
第⼀章总则
条⼀第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全⾯提⾼车辆管理所的业务⼯作和队伍管理⽔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国统⼀实⾏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制度,评定⼯作每年进⾏⼀次。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经公安部批准的县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适⽤本办法。
第三条车辆管理所分为⼀等、⼆等、三等、四等和等外五个等级。⼀等车辆管理所为优秀车辆管理所,等外车辆管理所为不合格车辆管理所。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内容包括:机动车管理、机动车驾驶⼈管理、服务众、监督管理、队伍建设、警务保障等六个⽅⾯。
第五条公安部评定⼀等车辆管理所,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等、三等、四等和等外车辆管理所。
公安部可以对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复核。第⼆章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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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办理机动车登记严格审核法定证明、凭证,认真查验机动车,按规定核查进⼝车、国产车相关参数,⽐对盗抢车信息。登记的机动车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率达到100%,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80%以上,摩托车达到75%以上。
(⼆)使⽤全国统⼀的机动车号牌、⾏驶证、登记证书,以及全国统⼀的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发放机动车号牌符合法律、⾏政法规规定,号牌号码采⽤计算机公开选取。
(四)机动车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机动车登记⼯作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机动车登记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机动车档案。
(五)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严格核查法定证明、凭证,以及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和交通事故处理的信息,对机动车进⾏查验、盗抢车信息⽐对。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营运载客汽车和⼤型、中型⾮营运载客汽车定期检验率达到100%,⼩型、微型⾮营运载客汽车和重、中型载货汽车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达到70%以上,摩托车达到60%以上。
(六)严格执⾏国家机动车报废标准。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注销率达到100%,⼤型客车、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5%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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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驾驶许可申请严格审核提交的资料、证明,按照规定程序、期限考试和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使⽤全国统⼀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全国统⼀的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信息准确、完整、有效,登记内容实时上传。
(三)机动车驾驶⼈科⽬⼀考试使⽤计算机⽆纸化考试系统;除三轮汽车、牵引车外,其他汽车的科⽬⼆考试使⽤计算机桩考仪考试系统;科⽬三场内考试必考项⽬全部实⾏,实际道路考试根据车型严格按7公⾥、5公⾥、3公⾥的距离进⾏考试。各科⽬计算机考试系统与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联⽹。
(四)建⽴健全考试⼯作的制约、防范机制,通过计算机随机安排考试任务,考试员不得为同⼀申请⼈进⾏科⽬⼆、科⽬三的考试;建⽴对考试员的考评制度和台账,组织考试监督⼩组对驾驶⼈考试质量不定期进⾏抽查,随车监督科⽬三考试。
(五)考试员具备考试资格,认真履⾏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考试项⽬、内容和标准考试,严格实⾏考前点名、考中鉴定和考后讲评三个考试步骤,落实双签名制度。
(六)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严格审核参加考试⼈员的⾝份,科⽬⼀、科⽬⼆考试场地实⾏封闭式管理,禁⽌与考试⽆关的⼈员进⼊考试场地。
(七)建⽴和完善对违法记分机动车驾驶⼈进⾏教育培训、考试、消分的制度。对违法记分满12分的,通知参加教育考试率达到100%,不参加教育考试的,公告停⽌驾驶证使⽤率达到100%。将所有违法记分的信息(含异地违法、肇事驾驶⼈的记分信息)、考试信息录⼊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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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和限制受理制度。对已注销、撤销、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公告作废;对限制申请的机动车驾驶⼈,依法不受理驾驶申请。
(九)机动车驾驶证档案资料齐全、规范,符合驾驶证申领和使⽤规范的要求。注销、撤销、吊销驾驶
证的,按规定保存、销毁档案。
第⼋条服务众
(⼀)窗⼝服务:
1、严格执⾏业务办理时限规定,所有业务均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办结;
2、制订⽂明服务⽤语和服务忌语规范,推⼴使⽤普通话服务;民警和⼯作⼈员认真、热情、耐⼼、⽂明接待众,回答众问题,不与众争吵,不甩抛证明、凭证和牌证;
3、民警按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作⼈员统⼀着装;民警和⼯作⼈员佩胸卡;窗⼝放置服务台卡,服务或者暂停服务时,向办事众公⽰;
4、实⾏⾸问负责制和“⼀窗式”服务,资料和⼿续在内部传递,⽆推诿问题;
5、实⾏业务退办单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退办单上详细注明退办的原因和应当补充的材料、⼿续,众能在补齐⼿续后⼀次性办理;
6、实⾏延时服务,对众申请办理的业务应当在当⽇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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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厅:
1、业务⼤厅内保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
2、公布办理业务的法律依据、所需⼿续、办理程序以及收费项⽬和标准,公布作息时间,公布民警和⼯作⼈员的照⽚、警(编)号;
3、设置意见箱、举报箱,公布咨询、监督、举报电话;
4、设⽴宣传板、放置光盘(录像)播放设备,在办理机动车、驾驶⼈业务等环节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5、设⽴⽆障碍窗⼝、通道,⽅便残疾⼈办理业务;
6、在办证窗⼝设置低柜台和众使⽤的座椅,实⾏开放式办公,在考场、业务⼤厅设置⾜够的众等候场地;
7、提供众填写书表所需的桌椅、笔墨、剪⼑、胶⽔等物品,提供书表样表;设置公⽤电话、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便民设施;
8、建⽴所长接待⽇制度和值⽇警官制度,解答众咨询的问题,听取众的意见和建议,处理众投诉和举报;
9、设⽴导办员,为办事众提供导办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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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为税务、保险、邮政等部门提供办理业务的场所。
(三)设⽴停车场地,为办理车管业务的众提供停车服务。办公区域卫⽣整洁。
(四)在具备条件的汽车销售市场设置代办汽车牌证业务的窗⼝;为⼤型企业、专业运输单位以及边远地区众提供。
(五)在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办理部分汽车管理业务的制度。
(六)在互联⽹上建⽴车辆管理信息⽹页,⽅便众上⽹查阅办理车辆牌证的有关规定及考试模拟题库,下载使⽤有关表格及填写式样。
(七)允许有资质并在车辆管理所备案的中介机构,代办车辆牌证业务,代办⼈员持证上岗。车辆管理所内⽆⾮法中介,以及以代办为名欺骗众,诈取钱财的⾮法活动。
(⼋)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第九条监督管理
(⼀)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管理⼯作实施监督管理,建⽴定期业务培训、指导、检查和考核制度。
(⼆)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联⽹,依法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监督管理,对存在只收费不检测、不按规定检测以及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为的,依法进⾏处罚;对因车辆检验把关不严,导致发⽣重特⼤交通事故的,通报质检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有关⼈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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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主管部门建⽴信息交换制度,对不按规定回收解体机动车的企业,通报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为交易市场提供机动车登记信息和盗抢车信息查询,杜绝为⾛私、盗抢和报废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续。(五)建⽴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在初领证后⼀年内发⽣责任事故⼈数占总培训⼈数的⽐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建议取消其培训资格。
(六)依法履⾏对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的管理职责,对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上道路⾏驶的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进⾏监督。发现农业(农机)部门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牌证及驾驶证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条队伍建设
(⼀)按照《⼈民警察法》《公安机关⼈民警察内务条令》以及公安队伍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规章制度,内部管理规范。
(⼆)领导班⼦团结协作、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开拓创新。
(三)建⽴完善的教育培训体系,定期对民警进⾏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纪律作风和业务技能培训。未经培训和考核的民警,不得上岗办理业务。实施考试员、查验员等级管理,对考试员、查验员实⾏资格评定、等级考试、业绩考核和升降制度。具有⼤专以上⽂化程度的民警占民警总⼈数的80%以上。
(四)从严治警,建⽴廉政教育制度、业务岗位民警定期轮换制度和错办责任追究制度。民- 7 -
警纪律严明、作风严谨,廉洁⾃律,未发⽣严重违纪⾏为。
(五)制定消防、防盗、保密、后勤保障以及计算机、⽹络设备、公务⽤车等装备的管理制度,规范内部管理。(六)建⽴计算机系统操作授权、限权制度,对办理流程实⾏全程监控。
第⼗⼀条警务保障
(⼀)精简机构和⼈员,按照本地实际配备民警和⼯作⼈员,机动车登记审核岗、驾驶⼈受理岗、档案管理岗等重点岗位⼯作由民警担任。
(⼆)驾驶⼈考试场地和考试⽤车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规定》的要求,汽车、摩托车场内考试所需的设施和相应的标志、标线齐全;实际道路驾驶考试的路线上设置标志。
(三)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计算机、打印机和⽹络设备,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稳定运⾏。制定紧急情况处置⽅案,快速应对计算机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
(四)设置专⽤档案、牌证室(库),建⽴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牌证室(库)安全。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实⾏计分考评制,评分标准全国统⼀。满分为100分,未达到要求的扣减分值。分值达到95分以上的,为⼀等车辆管理所;达到85分以上不⾜95分的,为⼆等车辆管理所;达到75分以上不⾜85分的,为三等车辆管理所;达到60分以上不⾜75分的,为四等车辆管理所;不⾜60分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第⼗三条⼀等车辆管理所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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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过集体功或者受过地市以上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表彰;
(⼆)众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民警服务态度⽆投诉;
(三)⼤型客、货车和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率达到98%以上、监销率达到100%;
(四)科⽬三考试使⽤计算机路考系统;
(五)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交通肇事死亡⼈数占机动车肇事死亡⼈数的⽐例不超过30%。
第⼗四条在办理机动车业务时,发现盗抢、⾛私、⾮法拼(组)装车的,予以加分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评为⼀等、⼆等、三等车辆管理所:
(⼀)经车辆管理所考试合格并发放驾驶证的驾驶⼈,初领证后⼀年内交通肇事死亡⼈数占全部驾驶⼈交通肇事死亡⼈数的⽐例达到20%以上的;
(⼆)驾驶⼈考试场地和考试⽤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机动车和驾驶⼈数据质量经检测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四)未落实车辆管理便民利民措施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为等外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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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为盗抢、⾛私、⾮法拼(组)装、报废以及未列⼊车辆产品《公告》的机动车办理牌证的;
(⼆)未对⼤型客、货车以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进⾏监督销毁的;
(三)给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为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员发证或者不考试发证、考试不合格发证、买卖驾驶证的;
(五)发现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不予制⽌的;
(六)驾驶⼈初领证后⼀年内交通肇事死亡⼈数占全部驾驶⼈交通肇事死亡⼈数的⽐例达到30%以上的;
(七)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存在乱收费、指定保险、检测、维修和推销产品等问题的;
(九)违反规定,到其他车辆管理所辖区内办理机动车登记、驾驶证业务的;
(⼗)众对车辆管理所的满意率低于70%的;
(⼗⼀)当年有民警及⼯作⼈员违法违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辞退的;
(⼗⼆)当年车辆管理所领导班⼦成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或者⾏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10 -
(⼗三)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因不履⾏或者不认真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五)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其他情形。第四章考评办法
第⼗七条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分级负责,逐级考评。
第⼗⼋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成⽴由纪检、监察、督察、政⼯和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参加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作领导⼩组,采取书⾯审查与实地考查、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式,集体进⾏考核评定⼯作。
第⼗九条考评程序
(⼀)地市级公安机关向省级公安机关上报本年度车辆管理所等级申报计划。申报⼀等的,由省级公安机关报公安部。
(⼆)按照申报计划,由公安机关对所辖车辆管理所的等级进⾏⾃评,并将申报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
(三)省级公安机关评定出⼆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对⼀等车辆管理所进⾏初评,并将⼆等、三等、四等及等外车辆管理所名单和⼀等车辆管理所申报材料报公安部。
(四)公安部对申报的⼀等车辆管理所进⾏评定;对省级公安机关评定的车辆管理所等级进⾏复核,不符合评定标准的,责令
省级公安机关重新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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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条在对车辆管理所进⾏等级评定时,要同时考评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和驾驶⼈管理⼯作,并将其结果纳⼊评定分数。
第⼆⼗⼀条车辆管理所年度等级评定结束后,由公安部公布全国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结果,对⼀等车辆
管理所挂牌命名;省级公安机关对⼆等、三等、四等车辆管理所挂牌命名,对等外车辆管理所挂牌整改。
第⼆⼗⼆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对车辆管理所实⾏不定期检查。凡发现不具备原评定等级标准的,限期整改。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建⽴车辆管理所等级评定档案,记载各年度等级评定的申报、考核、评定、奖惩等情况。第五章奖惩
第⼆⼗四条车辆管理所评定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车辆管理所或者个⼈,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五条在年度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等外车辆管理所的,取消评先受奖资格,限期整改。第六章附则
第⼆⼗六条各省级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条本办法⾃下发之⽇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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